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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1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31、改变《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1、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2证》,需要向环保部门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3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20、《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2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3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新证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应提供的材料如下5()《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30()《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3()其它相关材料45原发证机关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使用原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提供下列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其它相关材料2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34
五、办理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省级、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日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材料30()申请补发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