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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1页共8页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2页共8页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第3页共8页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4页共8页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第四章建设标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5页共8页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第二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第二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第二十七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米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2019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第6页共8页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第三十六条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第三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第三十八条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第7页共8页第三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四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第四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
[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
[1996]2984号)停止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第8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