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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考核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城管队员、环保队员、交通队员等第三条本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定,并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具有强制性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
(二)职业道德包括廉洁自律、依法执法、服务公众、敬业奉献等方面的考核;
(三)队伍建设包括组织纪律、团队合作、业务学习等方面的考核;
(四)行为规范包括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考核第五条各方面的考核内容及占比情况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队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必须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六条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绩效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进行评分;
(二)考试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进行考试评分;
(三)考察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的素质表现进行评估;
(四)客户评价通过对接受行政执法行动的公民、企事业单位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其他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合理、公正的评估方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第八条考核结果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并及时向被考核人员反馈第九条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十条考核结果和分数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晋升、奖惩、任职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绩效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分为日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一)日常性考核由直接上级进行,主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效果、办案质量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和纠正
(二)定期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主要对一段时间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估,以量化的方式给予分数评定第十三条绩效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具体评分方法、标准和权重由考核委员会制定第五章职业道德考核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依法执法、服务公众、敬业奉献等方面的表现第十五条职业道德考核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行为规范包括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表现;
(二)廉洁自律包括拒收贿赂、防止滥用职权、不得私自扣押财物等方面的表现;
(三)依法执法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等方面的表现;
(四)服务公众包括耐心、细致、热情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五)敬业奉献包括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表现第十六条职业道德考核可以通过客户评价、督察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评估第六章队伍建设考核第十七条队伍建设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组织纪律、团队合作、业务学习等方面的表现第十八条队伍建设考核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组织纪律包括服从组织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表现;
(二)团队合作包括积极参与协作、共同完成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三)业务学习包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培训等方面的表现第十九条队伍建设考核可以通过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团队评议、组织活动等方式进行评估第七章行为规范考核第二十条行为规范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表现第二十一条行为规范考核可以通过直接上级的监督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第八章考核结果处理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根据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分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提升和不合格五个等级第二十三条超过一定时间内连续评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记过甚至辞退等处理措施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晋升、奖惩、任职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九章考核结果公示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二十六条公示方式可以包括公告、通知、内部发布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七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分数、等级、评语等第十章考核委员会及职责第二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队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九条考核委员会由行政执法队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人员、民主党派代表、行政执法人员代表等组成第三十条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进行考核规章制度的制定、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等职责第三十一条考核委员会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结果的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执法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