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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岭土的矿山开采方法《小型采石场开采方案设计》编写大纲1总论
1.1概述
1.
1.1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1.
1.2矿区自然地理及经济条件
1.2矿山开采条件
1.
2.1资源条件
1.
2.2开采技术条件
1.
2.3外部条件
1.3方案设计编制依据及基本原则
1.
3.1简述建设方委托设计内容
1.
3.2开采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和供水等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1.
3.3安全、技术、经济方面的要求
1.4市场预测国内外近、远期的需求量、价格及主要销向预测
1.5开采方案
1.
5.1生产规模及工作制度
1.
5.2采矿
1、开采范围及储量
2、采矿方法
3、开拓运输系统
4、排水第1页共12页
5、动力
6、采场及边坡要素
1.
5.3矿石加工
1、产品方案
2、加工工艺
1.
5.4排土场2技术经济技术经济指标表1基础储量2采出矿石量3矿山生产能力4矿山服务年限5产品产量6成品率7矿石采出率8松散系数9开采方式10开采方法11最终边坡角12台阶坡面角13年收入14年总成本15年利润3地质及矿产资源
3.1矿区总体概况
3.
1.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3.
1.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
1.3本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3.2矿区地质
3.3矿床地质
3.4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3.5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3.6对地质勘探报告的评述4开采方案
4.1矿床开采情况矿山开采历史情况
4.2矿床开采范围及开采储量第2页共12页采矿权人在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内,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勘探程度,并考虑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圈定矿体,并确定开采对象
4.3产品方案
4.
3.1可供选择的产品方案
4.
3.2推荐产品方案简要论证
4.4采矿方法
4.
4.1开采方式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对矿床的开采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4.
4.2阶段划分
4.
4.3采区布置及采矿工艺
4.
4.4回采工艺及设备选择
(1)凿岩
(2)爆破应确定爆破参数、避炮设施、安全警戒等事项
(3)运矿
(4)说明
4.
4.5边坡要素
4.5矿山生产能力
4.
5.1工作制度
4.
5.2矿山生产能力和矿山服务年限
(1)矿山生产能力
(2)矿山服务年限
4.6开拓运输方案根据地形、矿床赋存条件、备选厂址工程地质条件及环保要求,对各种可供比较选择的开拓运输系统及厂址配套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4.7采场通风
4.8采场排水第3页共12页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径流量大时,需采取地表的防治水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应进行全面防、治水方案的综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4.9采场供风
4.10采场最终境界和边坡要素5矿石加工根据产品方案选定矿石加工流程、流程图根据矿山规模选择设备、设备明细表厂址选择6排土场排土场选址、参数、排方工艺及结构7辅助设施及总图运输
7.1外部条件
7.2供配电
7.3维修设施
7.4炸药库
7.5总图运输8环境保护
8.1矿山地质环境报告
8.
1.l地质灾害评价及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
8.
1.2区域地质条件影响评价
8.
1.3边坡稳定性评价
8.
1.4对矿山闭坑时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理措施
8.2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8.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8.4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8.5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8.6环境监测9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
9.1安全生产设计依据
9.2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
9.3工业卫生
9.4消防措施10初步技术经济评价
10.1投资估算第4页共12页
10.
1.1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
10.
1.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lo.2资金筹措
10.
2.1资金来源
10.
2.2筹措方式
10.
2.3贷款的偿付方式
10.3经济效益评价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10.4社会效果评价1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附图矿区地形地质图开采总体布置平面图开采境界确定及边坡设计剖面图开采最终境界图第3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5页共12页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6页共12页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第7页共12页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第8页共12页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9页共12页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第10页共12页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11页共12页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第12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