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一、民法典的承诺的期限有什么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按一定规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承诺具备哪些条件合同才生效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1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2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3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4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