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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发挥教授在治学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东北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学院(部)须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作用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坚守客观公正,为促进学校学术繁荣与发展服务第二章组织与规则第四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以学院(部)为单位或按学科门类在相关、相近学科范围内跨学院(部)组建教授委员会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就学院(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开展咨询、审议和评定工作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会议制度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方可开会第七条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可受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部)长委托或授权召开会议,也可就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事宜由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
(二)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部)长委托或授权召开的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部)长确定;教授委员会自行召开的会议,议题须符合其职责范围;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三)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主持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并遵循客观公正、顾全大局、开诚布公、相互尊重的议事规则;
(四)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根据需要实行实名或无计名票决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事项须由具有同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人员同意方为通过;其他议题须由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五)学院(部)指定专人负责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讨论程序、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等内容的记录工作,并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如产生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一般应暂缓做出结论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表决,并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最后决定第三章岗位与职责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是负责或参与所聘任与分工学科或学科方向建设,参与教授委员会审议、评定和咨询的责任岗位第十条根据学院(部)学科建设需要、人才队伍规模和应聘教师的水平、品德及其学术影响力,确定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数量,一般按奇数设7-13人特殊学科可外聘教授为委员第十一条学院(部)长和党委书记为教授委员会委员,党政联席会其他成员原则上不再兼任教授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需兼任,党政联席会成员兼任比例不超过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学术影响大的学术带头人担任,由教授委员会推举人选,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可由院(部)长兼任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在以下学术事项方面,受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或授权,履行咨询、审议或评定职责,并将会议结果或结论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一)学科建设;
(二)人才队伍建设;
(三)专业申报与调整;
(四)培养方案制订与修改;
(五)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制订;
(六)学术失范行为甄别和定性;
(七)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聘用;
(八)学院(部)其他重要学术事项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岗位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上传达学院(部)提出的议题,组织教授委员会委员讨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议题;
(三)有效组织对议题的讨论或表决,向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交教授委员会的意见或表决结果;
(四)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并督查教授委员会委员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或参与所聘任与分工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建设;
(二)向学院(部)提出促进本学科专业发展建设的议题;
(三)客观公正地参与学院(部)学术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
(四)在学术道德、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第四章聘任与考核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身心健康,且年龄在56周岁以下,因学科专业建设特殊需要者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广的学术胸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为人师表,无教学违规和学术失范行为;
(三)关心学校、学院(部)和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事项审议、评定和咨询的热情和能力;
(四)教学效果好,人才培养业绩突出;
(五)研究方向稳定且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近四年的工作业绩表明其具备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学术水平或潜力;
(六)所聘任的学科或学科方向具有与发展目标基本相适应的学科平台、学术队伍和科学研究基础,对所在学科领域的发展有创建性的构想和建设思路第十七条聘任程序
(一)应聘人申请;
(二)应聘人申请材料在学院(部)网站公示;
(三)应聘人在学院(部)大会上述职、答辩,教师咨询评价;
(四)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出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建议名单;
(五)学校审批确定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发文聘任第十八条学科建设特殊需要但无合适人选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由学校面向校内和社会招聘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与学校和学院(部)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聘期制,聘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以院(部)长、党委书记身份当选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除外;两届期满,空一届后满足应聘条件且年龄符合规定的,可再次应聘委员岗位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且贡献突出者,经学校批准可申请超过两个聘期连任按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聘任的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需要及其承担的任务确定聘期第二十一条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负责组织对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参考教授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原则上,每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委员不能申请连任第二十二条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对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好、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可提请学校予以解聘第二十三条届期内因解聘、自然减员或其他原因空出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可经聘任程序补充委员人选第二十四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每年在全院(部)教职工大会上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和学院(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聘任期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学院(部)教职工报告本届教授委员会整体工作情况,接受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提供考核材料;
(二)学院(部)长和党委书记核准材料后在学院(部)网站公示;
(三)被考核人在学院(部)大会上述职,教师咨询评价;
(四)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向学校提交考核意见和结果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公开,并作为学校和学院(部)续聘教授委员会委员及发放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绩效待遇的主要依据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三)所应聘或分工学科(方向)建设的负责或参与权;
(四)对学术事务决策结果的质询权,党政联席会议须对质询作出解释第二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尽职尽责;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三)落实所应聘学科的建设规划,推荐、引进人才,提出促进学科发展的建议和议题;
(四)服从学校及学院(部)的领导,接受党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表决,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第二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及其委员须接受学院(部)党委提出或面向群众和教职工所征集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研究和解决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中的不足,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议事咨询能力与水平第三十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经请假,连续三次及以上或年度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时间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者,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并报学校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今后不得申请竞聘第三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达到或超过一年时应提前向主任委员申请,并由主任委员向学院(部)和学校请示处理意见第三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害学校声誉、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今后不得申请竞聘第三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东北师范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东师党发字〔2013〕1号)即行废止本章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