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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法定最低限额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通常情况下,通过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资本总额要求不需要过高或者公司发起人自有资本比较充足,公司创设过程中不需要向不特定的对象筹措资金,换言之,以其自有资金完全能满足公司设立的需求因此,通过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能增加公司的稳定性,设立过程中相关费用投入也势必减少,其设立的时间也会有所缩短实践中,发起设立适用范围较广,几乎任何形式的公司都可适用现代社会中,大规模公司所需资金量大,此种情况下,发起设立的方式的弊端也显示出来,无法满足需要大规模股本的公司需要相比之下,募集设立公司在大规模资本需求中体现出了明显优势所谓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资本具有封闭性,其设立方式均为发起设立所以,募集设立方式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从《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这种设立方式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是希望通过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而募集更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具有更多的资本公司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其结果是持有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所以,募集设立的公司的股东,除发起人外还有认股人其优势在于能在短期内筹集设立公司所需的巨额资本,缓解发起人的出资压力,便于公司成立当然,募集设立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从形式上看,其募集是对外的,需要召开创立大会等,审批程序上也有相应要求,在不同的阶段因国家金融方面政策的变动,也会影响到公司设立二是设立的公司股权具有高度分散性,掌握在所认缴的众多股东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三是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因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中往往是溢价发行,这就形成了公司的创设利润因此可能存在发起人为了个人私利,借设立公司之名,行骗取钱财之实为此,本条规定了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定最低限额,即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当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股35%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关于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最低限额的规定,就是发起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另外,本条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作出了规定,同时又以但书的形式进行限制,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办理当然,发起人认购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看:对募35%,集设立公司而言如果在公司成立以后,又通过发行新股,使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则不能视为违法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