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手续授权委托书,是证明诉讼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书面文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基于授权委托书所授予的权限和范围代为实施诉讼活动本条第款规定了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件,即有书面的委托1人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委托人真实的委托意思本条第款规定了授权委托书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2事项表明了代理人应在何种范围内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超越委托事项实施的诉讼行为即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委托代理的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指向的事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通常涉及纯粹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举证、质证、申请回避等特别授权的事项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相关,如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撤诉、和解等因此,本款对于直接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要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且当事人须明确地写明授予具体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本条第款规定了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3续即首先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再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交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经上述手续后,才能确定相关当事人的真实委托意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