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1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7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8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