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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聘请外籍人员劳动合同(聘方)聘请(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语教师),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署本合同第一条聘期为一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一年—月一日到职之日起,至年月日离聘之日止第二条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实现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供应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各方应积极合作第三条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日,每日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第四条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元,并按附件规定供应各项生活待遇第五条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第六条各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一定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请求,未经聘方愿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愿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终止供应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全部花费自理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对渎职的受聘方,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它全部花费自理第七条受聘方因健康因素,经医生证明持续病休两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状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供应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第八条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各方磋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各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愿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纠纷,由各方磋商解决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聘方(盖章)受聘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