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西湖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包括“区域环评+环境标准”降等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验收依据
(一)验收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验收要求,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
(二)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了21项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该行业技术规范开展验收和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工作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四、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程序为公开竣工日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公开调试起止日期-开展验收监测(调查)-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录入信息平台-存档资料备查
(一)公开竣工日期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竣工时间
(二)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实际产生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公开调试起止日期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调试的起止时间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四)开展验收监测(调查)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五)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环境保护设施若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在提出验收意见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六)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七)公开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A)录入信息平台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
114.
251.
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存档资料备查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