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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报警系统检测方案1检测方案目的为确保入侵报警系统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规定,制定此检测方案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和系统监控功能的检测3编制依据CECS1822005《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使用设备系统检查5试验方法
5.1探测器和前端设备的抽检数量不应低于设备总数的20%,且不少于3台;当少于3台时,应全数检测;系统防范功能、联动功能和报警数据记录的保存等应全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被检设备的合格率应为100%
5.2入侵报警系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5.
2.1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和完好率;探测器的安装方式、有效探测区间、报警和防破坏报警能;
5.
2.3人工报警装置的工作可靠性和效果;
5.
2.4报警控制器的监控功能;
5.
2.5报警管理软件功能,
5.
2.6设计要求的系统联动功能;
5.
2.7报警信号的显示和记录、存储和联网上传功能
5.3系统监控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5.
3.1有无漏报、误报;对现场防区布防和撤防的管理功能;对发生非预定关机的报警功能;自检、巡检功能;
5.
3.3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5.4系统报警管理软件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5.
4.1报警系统的登录和密码功能;
5.
4.2系统软件的参数设置、时间表编制,对报警输入/输出点的设定、编组,编制报警地图等功能;
5.
4.3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
5.
4.4系统软件所定义的联动控制功能和联动效果;
5.
4.5软件对所定义的报警信号的输出正确性;
5.
4.6报警事件信号(报警点、报警时间)的存储功能;
5.
4.7报警事件信息的查询功能;
5.
4.8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5.5报警信号的显示和记录、存储和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5.
5.1监控中心的声、光报警信号显示装置的功能和准确性;
5.
5.2报警管理计算机显示器上报警事件部位的信息显示功能;
5.
5.3报警管理计算机的显示器上电子地图功能;
5.
5.4报警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时间,并检查其不可篡改性;
5.
5.5检查报警系统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格式等是否与城市110报警系统兼容;
5.
5.6报警信号上传时的人工确认功能
5.6入侵报警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常用探测器的探测距离或探测范围(或灵敏度)的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
1.
16.2分别在系统布防/撤防状态下,人工模拟破坏情况,检查现场探测器的防破坏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持续到报警原因被排除后方能实现复位;注才对具有定型认证的产品本项可免检,对委托认证的产品应进行本项检查;
5.
6.3在监控中心进行逐项操作,检查报警控制主机的管理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6.4在现场采用模拟法给出报警事件,在监控中心检查应无漏报、误报,
5.
6.5用秒表检测从现场发出报警到监控中心出现报警信号的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在管理计算机上通过对软件逐项演示和操作,检查系统软件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6.7在现场人工模拟各种报警状态,检查监控中心控制器和管理计算机与现场检查系统间的联动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7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5.
7.1用模拟市电停电的方式,检测系统备用电源自动投入的切换功能和时间;
5.
7.2备用电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第
5.
3.5条的规定;在备用电源供电时,模拟市电恢复供电,检测系统自动切换到市电供电的功能和切换时间;
5.
7.4在监控主机上检查相应的断电事件和切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