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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年〕第号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据《忻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我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我,我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①自然人姓名J联系方式J证件类型:证件编号J
②法人企业名称J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审批科室交通运输科联系电话: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二)证明用途证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无违法犯罪情况、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五)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自然人不可代为承诺,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授权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忻州)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2.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3.及时推送信用监管部门进行信用惩戒;
4.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5.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不实承诺信息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承诺的公开承诺书在忻州市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在相应证照有效期内有效
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三)自愿授权公开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并在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统一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方式,并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申请人签名(捺印/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