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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精彩篇】8集体劳动合同篇1甲方乙方企业职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企业根据经营特点,采用的基本工资制度为下列第项:
①岗位工资制;
②岗位效益工资制;
③岗位薪点工资制;
④岗位等级工资制第四条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形式结合职工工作岗位,实行下述第项
①计时工资;
②计件工资;
④计时工资加浮动工资;
③营销收入提成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五条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第八条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第十条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十三条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第十四条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份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其他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劳动合同篇4甲方乙方企业职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企业根据经营特点,采用的基本工资制度为下列第项:
①岗位工资制;
②岗位效益工资制;
③岗位薪点工资制;
④岗位等级工资制第四条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形式结合职工工作岗位,实行下述第项
①计时工资;
②计件工资;
④计时工资加浮动工资;
③营销收入提成第六条企业在保证执行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元第七条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元,上年企业工资总额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到当地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与职工方协商,对本协议期限内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采用方法为下述第项
①企业经营利润每增长百分之一,职工工资按比例增长%,企业经营利润下浮则按比例下降%;
②按照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加
③绝对额年增加元第八条在职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在每月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或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如企业故意拖欠工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九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12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发工伤津贴第H一条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但每年不能超过一次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一般为一年)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条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集体劳动合同篇5企业名称(盖章)经济类型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甲方企业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职工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第四条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第六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八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第十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第十一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第十三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本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因生产需要对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第十六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七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六条企业在保证执行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元第七条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元,上年企业工资总额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到当地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与职工方协商,对本协议期限内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采用方法为下述第项
①企业经营利润每增长百分之一,职工工资按比例增长%,企业经营利润下浮则按比例下降加
②按照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③绝对额年增加元第八条在职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在每月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或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如企业故意拖欠工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九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履行正常劳动义第十八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第二十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二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第二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第二十六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第二十九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第三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四条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第三十五条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第九章奖惩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第三十九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四十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四十一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人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二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章则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第四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单位(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工会(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集体劳动合同篇6企业名称(盖章)经济类型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甲方乙方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姓名姓名职务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二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四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五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第六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第九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因生产需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第十一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第十二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三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第十六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务前12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发工伤津贴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但每年不能超过一次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一般为一年)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条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曰年月曰附件二集体劳动合同篇2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和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女职工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七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十八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九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第二十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第二十二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第二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二十五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第九章奖惩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三十五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七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单位(盖章)工会(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集体劳动合同简单篇7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的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的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的和谐的劳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的情况,经企业方的代表和职工方的代表平等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元人民币支付月薪(市政府沪劳保综发[20—]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小时,每日小时工作制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迂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迂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C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特殊保护等问题,经过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由企业与工会签订,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征求工会同意第三条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尊重职工的劳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发挥职工的生产、管理积极性,科学地规范企业与职工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企业必须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第五章保险福利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三条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前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公司(盖章)企业方首席代表(经理)年月日工会(盖章)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年月日集体劳动合同篇8用人单位名称(盖章)经济类型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甲方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职工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职工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二条集体合同是双方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用人单位行政应与用人单位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第四条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用人单位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于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第十二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用人单位提出增资要求,用人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需要不能实施以上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或工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第十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第十七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十八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用人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二十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特殊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应建议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考虑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会应支持企业正确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职工热爱、关心企业,树立敬业爱岗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双方依据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企业方针目标实现,真正做到经营者与职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应以企业年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准第六条工会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活动,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劳动竞赛和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七条企业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足额计提、按时拨交工会经费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招(聘)用职工,并分别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工会通报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用人单位工会应支持用人单位对危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向用人单位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工会应组织或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第九章奖惩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四十四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用人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第四十五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o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监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3.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须按集体协商程序进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2.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第五十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工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五十二条集体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集体合同正式订立后,若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双方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按规定报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双方按照规定,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有效期为年第五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在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五十八条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各留存一份单位(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工会(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应严格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用工单位纠正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违约或受到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会亦应做好工作第十二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一)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除按以上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经济补偿金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三条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实行上岗聘用制,并签订岗位合同
(一)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凡在岗人员都应签订岗位合同,按管理权限范围分级进行;
(二)职工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劳动组合,实行公开、平等竞争上岗;
(三)因岗位定员限制或职工素质等原因未能签订岗位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岗位合同的人员为企业内待岗人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集体劳动合同篇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根据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工种第二条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