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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
0.3-
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T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