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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四条股份类别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RMB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五条缴付时间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XX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口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口;
5.乙方投入新公司的—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口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口;
6.丙方投入新公司的—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口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口;
7.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8,以使用权出资的,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由承担第六条出资评估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XX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七条出资证明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八条筹备委员会
1.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2.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3.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4.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第九条公司登记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十条组织机构
1.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方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一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一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方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一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均由董事会聘任第十一条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