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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制度(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稽核监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财产清查的基本目标、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1、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2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条财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无形资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应收及应付款项等第四条财产清查的组织成员、企业负责人对财产清查有效实施负全面责任
1、财务负责人参与财产清查全过程,并负责清查资料的汇总
2、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经办人参与与其有关的财产清查
3、其他指定协助财产清查的人员4第五条财产清查应每年至少一次,具体时点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六条财产清查的方法主要有:盘点实物数量、观察实物质量、往来对帐、与有关职能部门核对工程进度、检查被投资单位效益、复核折旧和摊销政策等第七条财产清查的范围为: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放在外单位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财产存放在本企业但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不属于清查范围第八条在财产清查中编制清查表,以记录清查情况对发现的差异,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盘盈盘亏的,待报批后按规定的核销制度处理第二节货币资金和存货的清查第九条监盘库存现金,并调整至清查时点的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核对第十条检查清查时点该月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对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差异原因应作出详细的分析第十一条盘点存货、存货盘点应由供应、存储、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
1、为了保证存货数量的准确,盘点时,企业供应、存储、生产部门2的存货必须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规划盘点线路、统一盘点时点,以避免重盘、漏盘
3、实地盘点时,做到见物就盘、见帐就查,并观察存货的陈新度,4以及是否有呆滞、积压的存货、对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应尽量做到亲自盘点如确有困难5可采用由存放地点的单位书面确认的方法,但该方法对同一个存放地点不可连续使用弟—■++-定资产的清查二TJ第十二条实地盘点固定资产,通过核对固定资产的编号,检查帐、卡、物是否三相符但对于房地产类固定资产还应进一步查阅有关的合同、产权证明文件,对汽车等运输设备还应进一步验证有关运营证件第十三条通过实地盘点固定资产,可进一步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据以判断原对其使用期限和残值的估计是否合理第十四条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情况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确属企业必需;租出的固定资产是否确属企业多余或闲置不用的,同时检查双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租金有无多收、少收现象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已记入备查簿第四节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和无形资产的清查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清查、盘点企业所有股票,并对其股数、每股金额、股票序号及取得时1的成本进行核对,并核对专门机构发来的清单中所列股票种类、股票序号、股数、股票面值及取得时的成本等根据清点结果,判断其帐实是否相符、对企业所有债券进行清点,逐项查点债券种类、面值、期限、序2号,据以判断其帐实是否相符、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通过取得被投资企业经过审计的年度会3计报表或直接对其进行了解,据以判断资产的质量状况第十六条对工程项目的清查、工程物资的清查同存货
1、自建工程的清查,应对工程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与实际2的工程进度相核对、出包工程的清查,应对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与出包工程合同相核3对、对于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等手续的在建工程,应检4查其是否已暂估入帐,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第十七条对无形资产的清查、检查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分析其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是否贬值2第五节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清查第十八条检查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摊销余额是否应随项目的转销而全额转销第六节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清查第二十条分别编制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帐龄分析表第二十一条对所有的应收及应付款项均要求经过经办人员的确认第二十二条对业内的应收及应付款项每月均要求对帐,对业外的应收及应付款项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及时调整差异第二十三条对帐龄超过一年的应收款项均要求经办人员进行催讨对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应作出分析和责任处理第二十四条对应收及应付款项的余额按明细科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会计制度的,作重分类调整或结转损益第七节借入款项的清查第二十五条分别编制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明细表第二十六条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与借款合同相核对,以确认其正确性第八节帐外资产及或有负债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盘点中发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应按暂估计划价及时入帐第二十八条对外单位寄存的资产,应作备查簿登记,并将该批资产单独保管第二十九条对租入的资产,应作备查簿登记,并在使用中注意保养第三十条对接受赠送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入帐第三十一条对或有负债应作备查簿登记,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第九节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附清查盘点表,参照使用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