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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油漆涂料)说明本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编制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功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并能形成固态涂膜的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包括油性漆、水性漆、木器漆、粉末涂料、木蜡油油漆是以有机溶剂为介质或高固体、无溶剂的油性漆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1区域位置、总平面布置和建筑
1.1区域位置与总图布置
1.
1.1油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确定风速<2m/s,则按700米;2m/s<风速<4m/s,则按600米;风速>4m/s,则按500米湖南省内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按600m,凡是油漆生产车间的边界至居住区的边界小于等于600米,且有树脂生产的油漆厂,限期向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搬迁或停产《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第
3.1条
1.
1.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发布,第79号修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是否按40号令的要求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
1.
1.3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隔离带,生产区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辅助生产区和公用工程设施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仓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2.3条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隔离带(填有或无);生产区员工宿舍(填有或无)
1.
1.4甲、乙类厂房(仓库)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仓库)与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总控制室、研究所、浴室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公用建筑物不应小于50米;甲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米,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倍乙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25米《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3条
1.
1.5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
3.
5.1的规定甲类仓库与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0米;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之间不少于50米;甲类仓库与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30米;甲类仓库与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不小于12-30米;甲类仓库与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之间不小于30m(若甲类仓库储存量≤10t,则可为25m)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之间间距不小于40米,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之间间距不小于30m;甲类仓库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20米;甲类仓库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10米;甲类仓库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5.1条
1.
1.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此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4.3条
1.
1.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4.12条
1.
1.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
4.
2.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4.
2.1条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之间的最近间距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³建筑物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V<50401215203050≤V<2005015202535200≤V<100060202530401000≤V<50007025304050丙类液体储罐(区)5≤V<2504012152024250≤V<100050152025281000≤V<500060202530325000≤V<
2500070253040401.
1.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
4.
2.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4.
2.2条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最近间距类别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V(m³)V≤
10000.75D
0.5D
0.4D
0.4D≥
0.8DV>
10000.6D丙类液体储罐不限
0.4D不限不限-
1.
1.10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储罐的单罐最大200m³,一组罐最大容量为1000m³;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储罐的单罐最大500m³,一组罐最大容量为3000m³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4.
2.3条说明甲、乙、丙类储罐单罐容量和组内容量,说明储罐之间的最近间距
1.
1.11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4.
2.5条
1.
1.1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第
4.
2.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4.
2.7条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1520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
10121.
1.13当甲、乙生产装置的明火加热炉与该生产装置组成同开同停的联合装置时,该甲、乙类生产装置的厂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5条
1.
1.14电热媒炉(包括电锅炉房)可布置在装置边缘的同一建筑物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护墙隔离《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6条说明电热媒炉(包括电锅炉房)是否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护墙隔离
1.
1.15污水处理场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
5.
3.16条
1.2厂内建筑
1.
2.1厂房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甲类
一、二级乙类
一、二级丙类
一、
二、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2.1条、第
3.
3.1条说明厂房的耐火等级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2.2条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2.3条
1.
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2.2条
1.
2.3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2.7条
1.
2.4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3.6条
1.
2.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6.2条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泄压设施
1.
2.6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不发火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再与相邻厂房相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内的管、沟不应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6.6条《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8条说明是否采用不发火、防静电的地面说明厂房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1.
2.7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厂房内部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设置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非燃烧体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4条说明甲、乙类厂房内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设置情况
1.
2.8当专用控制室、中控化验室必须与设有合成树脂(或涂料研磨或调漆等)甲、乙类生产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7条说明专用控制室、中控化验室的设置情况
1.
2.9预分散(拌合)岗位应临近分散(研磨)、调漆等岗位独立布置,且宜在厂房一端,靠近厂内道路布置《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4.
2.
3.7条说明预分散(拌合)岗位在厂房内的布置情况
1.
2.10变、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3.8条说明变、配电所的设置情况
1.
2.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6.8条
1.
2.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6.9条
1.3厂内道路与安全疏散
1.
3.1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1)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2)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3)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4)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20%《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
5.
1.6条说明厂区通道宽度和转弯半径是否符合要求
1.
3.2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
6.
1.4条说明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
3.3厂区、仓库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易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库区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有回车场,供一般消防车使用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2.7条说明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
1.
3.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2.8条说明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
1.
3.5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入口分开设置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树脂的涂料生产企业,其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位于不同方位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生产区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通道出入口应保持畅通甲、乙、丙类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防火门《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08第
4.
2.5条工厂主要出入口有个,分别位于填方位;说明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有个,说明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是否采用防火门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不应使用卷闸门及平移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在保障事故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无阻前提下,严寒地区制漆车间的大门宜设门斗或外室《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4.
2.
3.4条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7.1条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5人;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10人;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0人;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7.2条
1.
3.6长度不大于50m的可燃液体设备的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非燃烧材料扶梯,作为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闪点大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类(闪点大于等于45℃至小于60℃)、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扶梯《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2.6条说明可燃液体设备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的扶梯设置数量
1.
3.7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度规定
①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m;
②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m;
③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
7.5条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为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为m;门的净宽度为m(填写数字)2工艺系统与装置设施
2.1工艺安全
2.
1.1在役化工装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说明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
2.
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用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应立即淘汰《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说明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
1.3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禁直接对大气排放《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
2.
1.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
2.
1.5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
2.
1.6安全联锁应正常投用或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的应在一个月内恢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
2.
1.7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应正常投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
2.
1.8易燃易爆区域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
2.
1.9涂料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采用通风措施,使生产场所有害物质及粉尘的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12.
1.1条说明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过程,是否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工艺方法是否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苯酐等粉状物料投料应实行密闭投料或负压投料,且反应釜投料口处应设引风设施,使空气中物料允许浓度不可超过如下值苯酐的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尿素的平均允许浓度为5mg/M3,苯或丙烯酸的平均允许浓度均为6mg/M3,二甲苯的平均允许浓度为50mg/M3,200#溶剂油的平均允许浓度为300mg/m3甲醛平均允许浓度为3mg/M3;酚平均允许浓度为5mg/M3;苯乙烯平均允许浓度为40mg/M3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过程,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工艺方法是否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
5.
3.1条
2.
1.10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
5.
3.1条说明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是否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是否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2.
1.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第
3.
1.7条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是否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2.
1.12使用单位选用涂料与辅助材料应符合GB7691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有关规定,应选用合适的涂装工艺有利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5216-2013第
4.1条选用的涂料与辅助材料、工艺是否有利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2.
1.13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原料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相禁忌的原料不应存放在同一区域,应划定区域分类隔开或分离贮存生产车间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地点,堆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1.2条相禁忌的原料是否划定区域分类隔开或分离贮存生产车间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是否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地点,堆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
2.
1.14有毒作业应采用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的原则不应使用纯苯,限制使用铅白、红丹作为涂料、稀释剂产品的原料调整涂料产品结构和涂料配方,发展环保型涂料和高固体份涂料,限制挥发性漆的生产设计涂料新品种,应向无毒、低毒、水性涂料方向发展《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5.
3.2条有毒作业是否采用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
2.
1.15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装置《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5.
2.4条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装置
2.
1.16涂料生产投料应设密封投料装置以剧毒物品为生产介质的设备,生产母液、污水的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5.
3.9条涂料生产投料是否设密封投料装置
2.
1.17在生产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措施《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5.
2.5条生产设备是否采取隔离、遥控操作措施
2.
1.18产生粉尘、有毒液体或气体烟雾的作业场所,应设排毒或除尘净化的通风设施,先通风后作业,作业完成后通风一段时间再关闭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应有防爆措施通风系统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5.
3.6条产生粉尘、有毒液体或气体烟雾的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是否有防爆措施
2.
1.19工艺设备的运行控制应与通风系统的运行实行联锁控制,确保通风设备先于工艺设备运行和滞后于工艺设备停止运行《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6.
1.2条工艺设备的运行控制是否与通风系统的运行实行联锁控制
2.2生产安全——色漆生产
2.
2.
1.当班配料应当班研磨,未经研磨的色浆不应在车间存放当班配置的华兰、炭黑、甲苯胺红、铬黄(绿)等颜料的色浆不能进行研磨时,应在下班前对配好料的色浆采取防聚热措施,单独存放,以防自然引起火灾《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2.
1.2条未经研磨的色浆是否在车间存放;色浆不能进行研磨时,是否采取防聚热措施,单独存放
2.
2.2轧制消化纤维素(简称硝化棉)漆片时,应使用含水量不小于25%、不含乙醇的硝化棉,并应控制炼胶机滚筒冷却水出水温度,以防自然《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2.
2.2条是否使用含水量不小于25%、不含乙醇的硝化棉,并控制炼胶机滚筒冷却水出水温度
2.3生产安全——硝化棉溶解
2.
3.1硝化棉溶解岗位生产作业不应使用铁器类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应使用铜、铝或木质工器具等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以防止铁器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溶解罐等设备应采取有效防静电接地,硝化棉溶剂槽周围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的地面(如敷设铝板等),以防止静电火花引发火灾爆炸《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3.1条硝化棉溶解岗位生产作业是否使用铁器类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溶解罐等设备是否采取有效防静电接地,硝化棉溶剂槽周围的地面是否采用不发火的地面(如敷设铝板等)
2.
3.2硝化棉溶解时,配料计量应准确,应控制好加料速度,应轻拿、轻放,做到边加料边溶解,投料不应过快,以防止投料过快,使未溶硝化棉与搅拌桨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爆炸《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3.2条硝化棉溶解时,配料计量是否准确,是否控制好加料速度,是否轻拿、轻放
2.
3.3硝化棉要做到随用随领,剩余的生产用硝化棉应用包装盖密闭,不应再车间存放,应及时送回仓库取消油漆厂生产过程中使用“固体”硝化棉,厂区更不允许储存“固体”硝化棉《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3.3条硝化棉是否做到随用随领
2.4生产安全——树脂生产
2.
4.1反应釜的装料量应根据所生产树脂品种的工艺技术要求和物料性质来确定装料量,但不应大于釜体容积的70%,以防物料外溢出釜反应釜最低液面应高于反应釜壁的加热面,搅拌时液面应有效淹没温度仪接触点反应釜应导线接地,以防止加料时产生静电《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4.
1.2条反应釜的装料量是否大于釜体容积的70%,是否有导线接地
2.
4.2树脂生产过程的反应温度应按生产树脂的工艺技术要求控制,不应超过所用主要原料的自燃点温度应定时采样测定树脂的酸值和黏度值等工艺控制指标,以防止胶化、自燃《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4.
2.1条说明是否有温度监控措施,是否有工艺指标采集、分析措施
2.
4.3发生物料溢锅时,应立即进行处理轻者可加适量硅油消泡剂等,降低其表面张力,使生产恢复正常物料溢锅严重时,应立即停止加热,降温进行处理《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4.
2.2条说明是否设置有硅油消泡剂设施
2.
4.4生产过程中发生物料胶化时,应立即采取降温处理措施物料发生胶化时,可采取加解聚剂等措施中止胶化的续展,至生产情况恢复正常后才能继续生产《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4.
2.3条说明是否有解聚剂设施
2.
4.5树脂反应过程中,如遇突然停电或停水时,应立即停止加热,通入二氧化碳(或氮气)等惰性气体代替机械搅拌,以防止胶化并应视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紧急出料《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4.
2.4条说明是否有惰性气体保护装置树脂反应过程中,如遇反应釜内物料起火时,应立即停止加热,切断电源,通入二氧化碳(或氮气)等惰性气体,隔绝空气及时扑熄《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4.
2.5条
2.
4.6稀释罐(釜)的装料量应根据所生产树脂品种的工艺技术要求和物料的性质来确定装料量,但不应大于稀释罐(釜)容量的80%,以防止物料外溢《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4.
4.3条说明稀释罐是否设置液位计
2.5生产安全——粉末涂料
2.
5.1粉碎包装车间应设置除尘和粉尘回收装置,并应加强排风,控制粉尘浓度处于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以外粉尘防爆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5.1条说明是否设置除尘和粉尘回收装置
2.
5.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
4.6条说明作业场所是否有非生产性明火,电气设备是否采用粉尘防爆型
2.
5.3车间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应经常检查设备的静电接地情况《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5.2条说明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设备静电接地是否良好
2.
5.4包装好的粉末涂料产品,应尽快送到单独的储存室,及时清除地面和回收装置内的堆积粉尘,以防止粉尘火灾引燃而发生爆炸《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5.3条说明是否有粉末储存仓库,地面是否清洁
2.6设备设施
2.
6.1对于在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设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及管路应无泄漏达不到此要求每年要定期检修、大修或更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
6.
4.1条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
2.
6.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安装安全阀1)独立的压力系统(有切断阀与其它系统分开)该系统指全气相、全液相或气相连通;2)容器的压力物料来源处没有安全阀的场合;3)设计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的压力的容器及管道;4)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5)由于不凝气的累积产生超压的容器;6)由于工艺事故、自控事故、电力事故、火灾事故和公用工程事故引起的超压部位;7)液体因两端阀门关闭而产生热膨胀的部位;8)某些情况下,由于泵出口止回阀的泄漏,则在泵的入口管道上设置安全阀;9)其它应设置安全阀的地方《安全阀的设置和选用HG/T
20570.2-1995第
4.
4.1条可能发生超压事故的场所是否安装安全阀
2.
6.3涉及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严禁直排大气《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是否直排大气
2.
6.4凡工艺上有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用于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的放空口,应高出10米范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
3.5米以上,并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不应将导出管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内,以免引起爆炸放空管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胶管释放压力大于等于
0.1MPa的放空管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放空管口应装阻火装置《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10.1条可燃气体的放空口距平台或建筑物顶米(填写数字);放空管是否采用金属管;放空管口是否安装了阻火装置
2.
6.5易燃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当使用玻璃管液位计时应加护套等保护措施《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2504-2008第
4.
10.2条液位计是否符合设置要求
2.
6.6树脂反应釜温度控制装置应有冗余设计,宜使用两套控制仪器,并定期校验树脂反应釜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应完整、齐全、有效《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2504-2008第
4.
10.3条树脂反应釜温度控制装置是否有冗余设计
2.
6.7生产含油易燃液体色漆的研磨设备应使用封闭式砂磨机,使用的配料缸、调漆缸、拉缸等敞开式设备应加盖防止易燃液体挥发油漆生产企业应逐步更新淘汰不封闭的研磨设备,且树脂合成釜的加料口、配料罐、调漆罐、高搅罐等应设置引风装置《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1.4条生产含油易燃液体色漆的研磨设备是否使用封闭式砂磨机,使用的配料缸、调漆缸、拉缸等敞开式设备是否加盖防止易燃液体挥发;树脂合成釜的加料口、配料罐、调漆罐、高搅罐等是否有引风装置
2.
6.8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对有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具备泄压、防爆等装置各种外露的传动设备或危险部位,应有便于观察传动运行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设备上安装的各种防护罩按照GB/T8196《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5204-2008第
4.
8.4条
2.
6.9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安全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扶梯、平台和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4053.
1、GB4053.
2、GB4053.
3、GB4053.4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8.5条
2.
6.10易燃易爆甲、乙类场所建(构)筑物配置的钢质扶梯、平台等应覆盖耐火层涂有耐火层的构建,其耐火极限时间不应低于
1.5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有利于防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8.6条
2.
6.11管道布置应满足便于操作、安装和维修的要求,采用架空敷设,规划有序、布局整齐输送易燃流体的管道不应布置在室内的吊顶内机建(构)筑物封闭的夹层内《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9.1条
2.
6.12工业管道应涂识别色(如水管识别色为艳绿色、水蒸气管道识别色应为大红色、易燃液体管道识别色为棕色)工业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安全标识应符合GB7231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9.2条
2.
6.13厂房(仓库)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醒目标志生产区入口及其他产生火花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11.2条
2.7自控仪表
2.
7.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
2.
7.2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②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③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值《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
5.
3.3条
2.
7.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散发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毒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所使用的方法和检测仪表的计量技术性能应满足GB
50493、GBZ/T160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5.
3.11条
2.
7.4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
4.
2.2条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
0.3-
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
0.3-
0.6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
6.
1.1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散发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毒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
7.5m;室外宜为15m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探头宜在可燃气体、可燃蒸气释放源处安装;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
0.3~
0.6m;3)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
0.5~2m《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3040-2010第
5.
6.
4.2a)1)
2.
7.5输送泵宜配置压力表《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3040-2010第
5.
6.
4.2a)2)蒸汽锅炉应配置压力表、温度计及水位计树脂反应釜的超温报警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如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应完整、齐全、有效有机热载体炉应配置液位计、温度计、安全阀、膨胀器、自动调节保护装置3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3.1电气安全
3.
1.1树脂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的生产及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等甲、乙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应采用气体防爆型;粉末涂料的粉碎、包装车间及仓库等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应采用粉尘防爆型《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7.1条
3.
1.2树脂聚合反应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系统等应有备用电源,并应具有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7.3条
3.
1.3生产工艺采用直接电加热方式的,其电气装置应符合GB50056和GB50058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7.4条
3.
1.4树脂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生产及包装车间、粉末涂料的粉碎、包装车间及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甲、乙类作业场所使用的电动机、低压变压器、低压开关和控制器(开关、断路器,控制开关及按钮,配电盘,控制箱,操作箱等)、照明灯具、信号报警装置等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电线套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镀锌焊接钢管,不应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敷所有电器设备应进行有效接地《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7.5条
3.
1.5甲、乙类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7.6条
3.
1.6甲、乙类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区域内厂房(仓库)、贮罐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措施及防雷装置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工作场所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应符合GB12158和GB15577的规定《涂料与辅料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5216-2013第
5.
1.
2.
1、
5.
1.
2.2条
3.
1.7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6.
1.2条
3.
1.8使用、贮存、输送、装卸、运输易燃溶剂、溶剂型涂料及树脂、产生可燃性粉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反应釜、稀释罐或釜、分散机、研磨机、配料缸、调漆缸、拉缸、贮罐、输送泵、灌注设施和易燃液体管道及过滤器、流量计等管道附件等)、装卸场所以及产生静电集聚的生产设施都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6.
2.1条
3.
1.9树脂生产设备(包括反应釜、稀释罐(釜)、过滤机、冷却(凝)器、放空管等)、加热设备、制漆分散设备、辅助设备(离心机、各类泵、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电动葫芦等)等生产设备及其所属管线及附件均应有防静电接地对拉缸等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的静电接地连接,应采用连接器与接地支线(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等方法进行连接《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1.6条生产设备及其所属管线及附件均是否有防静电接地
3.
1.10控制易燃液体和有机粉料的投料速度《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6.
2.2条
3.
1.11装、卸和输送易燃液体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静电急剧产生在输送和灌装易燃液体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灌的注入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易燃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部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或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连接起来接地线的连接应再油罐开盖以前进行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6.
2.3条
3.
1.12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接地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支架等)《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6.
2.4条
3.
1.13易燃易爆甲、乙类厂房内转动设备的皮带应采用防静电皮带当皮带具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应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应与皮带发生碰刮的状况《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6.
2.5条
3.
1.14不宜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易燃液体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导电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6.
2.6条
3.2储运系统储罐区——溶剂罐区(甲类)、树脂罐区(乙类)
3.
2.1储罐区的设立应符合GB50016-2006第4章的规定储存甲闪点小于28℃和乙闪点大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闪点小于28℃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4.1条
3.
2.2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水喷淋(雾)等防晒设施甲类液体储罐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甲、乙类液体储罐阀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4.2条
3.
2.3溶剂储罐应配置压力表、呼吸阀、液位计玻璃管液位计应加护套保护措施,易燃易爆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储罐液位计指示宜为电子液位显示并设置液位高低限报警,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3040-2010第
5.
6.
4.2a)2)
3.
2.4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
3.
1.2条
3.
2.5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
3.
1.7条仓库区
3.
2.7产品贮存应按其性质分类,分批堆放,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夏季温度过高应采取适当的降温措施《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8.
4.1条
3.
2.8甲类仓库应单层独立设置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部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9条说明甲、乙类仓库的设置情况
3.
2.9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3.10条说明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3.
2.10库房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3.2条
3.
2.11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4.
3.1条
3.
2.12除按附录A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分库储存;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乳发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分类应分裤储存;自然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
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4.
3.2条
3.
2.13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6.
1.2条
3.
2.14各种商品应玛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应超过3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6.
1.3条
3.
2.15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墙距大于等于30cm;柱距大于等于10cm;垛距大于等于10cm;顶距大于等于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6.2条
3.
2.16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8.4条
3.
2.17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7.5条
3.
2.18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4.4条
3.
2.19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4.8条
3.
2.20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4.9条
3.
2.21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5.
3.2条
3.
2.22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5.
3.3条
3.
2.23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6.7条
3.
2.24有毒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6.8条
3.
2.25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
6.9条包装与检验
3.
2.26灌装包装场地应平整、无油迹、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易燃易爆物品包装场地不应设地坑,作业人员不应在地坑中进行灌装包装《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8.
1.2条
3.
2.27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所用的包装物应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和容器《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8.
1.3条
3.
2.28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应再包装上标注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已列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目录的涂料产品,还应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8.
2.2条
3.
2.29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应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涂料产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再包装内附有与包装内涂料产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8.
2.3条
3.
2.30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标准的技术要求《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5.
8.
2.4条装卸与运输
3.
2.31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
4.
1.2条
3.
2.32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
4.
1.3条
3.
2.33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严禁吸烟;d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
4.
1.4条
3.
2.34采取有效防火、防潮、防禁忌混存的措施,按操作规程装装卸《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
4.
1.
5、
4.
1.
10、
5.
4.
1、
5.
4.
1.
2、
5.
4.
4.2条
3.
2.35配装时还应做到a易燃固体不得与明火、水接触,不得与酸类和氧化剂配装;b遇湿易燃物品不得与酸类、氧化剂及含水的液体货物配装《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第
5.
4.
3.8条
3.
2.36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应由企业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
6.
2.1条
3.
2.37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4.1条
3.
2.38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3应急设施
3.
3.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设施、装备,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保持完好,严禁挪用《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3040-2010第
5.
11.
3.1条
3.
3.2企业应配备常用的医疗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3040-2010第
5.
11.
3.2条
3.
3.3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3040-2010第
5.
11.
3.3条
3.
3.4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8.1条
3.
3.5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8.2条
3.
3.6应急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来源应可靠《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8.3条
3.
3.7涂料生产企业应具备现场快速、简易的急救能力,按照相关规范在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区域就近设置淋浴器、洗眼器、急救药品和其他相关急救装备《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4254-2015第
8.4条
3.
3.8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箱、担架等医疗抢救装备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3040-2010第
5.
6.
4.2条4)第
5.
11.
3.3条
3.
3.9有毒性危害的生产环境,应设置淋洗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应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确定配置事故柜、急救箱或个体防护用品《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12.
1.2条
3.
3.10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合成树脂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可根据单位生产规模和实际,选择移动式或固定式检漏报警仪设施《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
4.
5.5条
3.
3.11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作业人员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