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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X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编制人;编制时间执行时间目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6劳保用品管理规定1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7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20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2工伤管理制度24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28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31特种设备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3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36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46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50防尘防毒设备管理制度57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58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60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62劳动合同实施细则6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1)为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及时纠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2)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实施相关的整改工作
2、管理职能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2)部门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并实施3)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相关人员实施4)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由班组长负责人组织并实施
3、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1)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2)查安全生产“三同时”及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3)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4)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5)查员工的安全生产作业行为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6)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和消防设施是否在良好状态
4、检查形式1)安全生产日查
(1)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区域按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检查
(2)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布置任务时进行的安全措施交底落实情况及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检查
(3)操作人员上岗作业前,检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的工具、设备性能完好及相关安全措施落实
(4)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部门安全、消防全面控制检查
(5)中午、晚上下班后应检查电源、气源是否切断,火种是否熄灭,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岗位2)安全生产周查每周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安全文明生产和现场安全工作到位情况3)安全生产月查
(1)每月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对全厂的生产区域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每个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情况,组织安全专项检查4)季节性安全检查
(1)每年夏令之前,对防暑降温的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2)梅雨季节来临之前,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
(3)台风季节的安全检查
(4)冬令季节,对防寒防冻设施的安全检查5)专业性安全检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安全、技术、设备等人员参加,根据单位生产特点,特种作业和设备设施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有电气安全、起重机械、吊索具、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化学危险物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6)国定等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1)每年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前对生产现场各安全措施落实、设备性能进行检查
(2)厂区内的防火重点部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变配电室、储存库等
(3)对加班人员的行为检查7)安全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1)确定每周四为本单位安全活动日
(2)确定每年6月为本单位安全月,进行安全系列活动
(3)对全厂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活动情况检查8)隐患整改所有的安全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落实整改,做到“三定”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具体整改措施、定具体整改时间实行“二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单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通过对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全面考核,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的考核
3.3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决定,执行对责任人的扣奖处理和行政处理情况进行验证
4、程序
4.1奖励
4.
1.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1.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4.
1.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
1.
4.对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部门,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
1.
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2处罚
4.
2.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
2.
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从重处罚
4.
2.
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4.
2.
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4.
2.
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4.
2.2违章违纪处罚
4.
2.
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
2.
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
2.
2.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
2.
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
2.
2.5对厂区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
2.
2.6对违反电气临时线路管理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
2.
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
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
3.
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
3.
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4.
3.
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上报的部门,要酌情给予处罚
4.4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4.
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
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
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
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5减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
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4.
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4.
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
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6其他处罚
4.
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
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5、实施与检查
5.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部门班组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5.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班组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5.3经济处罚由安全员会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门执行
5.
3.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班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5.
3.2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综合管理部发出的“督查报告”从被罚单位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5.
3.3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用于安全工作
5.4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了防止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对职工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和各种职业伤害的发生而发给员工个人使用的物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和洗涤用品等物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应与一般性的福利待遇区分开来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对象是与本公司有直接劳动关系,并且在有害有毒岗位工作的在岗职工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操作条件制定,并应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进行调整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要依照“合理、节约和有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职责、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管理职责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负责对全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部门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职责为1.根据本办法,负责确定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人员范围和适用标准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按规定审核、报批并按时采购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负责入库,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仓储保管工作,保证库存劳动保护用品处于正常、完好可使用状态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用品内部管理、按时填报劳动保护用品库存和发放报表,保证库存量满足使用需要,同时防止库存积压4.负责按本单位总经理审核的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6.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入库管理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公司库房管理员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各工种员工人数,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第九条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由采购部将经批准的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列入当月物资采购计划,按公司物资采购规定组织采购第十条采购部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经济实用,美观大方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须在国家定点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购买,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采购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一条安排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对进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由于采购人员原因致使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时,应由责任人负责退换第十二条采购部新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经检验合格以后,应按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及时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第十三条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库房管理员按公司库存物资制度保管第十四条库房管理员在保管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做到各类劳动保护用品要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需要定期更换部件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定期更换部件;需要定期检测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测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第十五条全集团公司执行统一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详细规定见附表1,各单位应该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劳动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劳动条件发给员工相应的劳保用品根据劳保用品的使用特性,划分为三类
2、员工要爱惜、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不得丢失或任意损坏凡属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一律由个人拆洗、修补,使用期满后不再收回凡属于借用的劳保用品,由于员工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要按该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因工作不慎造成损坏的,需要领取新的劳保用品时,需经本班班长及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发放由于个人原因丢失的,要按该用品实际费用的50%支付,交于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根据财务部的收据予以补发
4、手套、口罩等日常消耗劳保用品的发放按劳保计划标准由部门经理审批
5、员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需要更换时,要先经过班长批准,经确认不能使用后方可做出领用单,以旧换新
6、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者,工作服、工作帽、安全鞋、绝缘鞋等属于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使用期限向后顺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达2个月者,本季度的劳保消耗品停发
7、员工变换工作岗位,原岗位与新岗位劳保用品标准相同的,应继续延用,原岗位与新岗位劳保用品不同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8、员工调离本公司时,公司发放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棉衣等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和借用的各种眼镜、保护镜、电焊工手套、耳塞等劳保用品一律收回
9、新员工入职3天按标准发放工作服,员工离职时按使用期限扣除折旧成本费
10、综合管理部负责个人保管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编制,个人保管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等工作第十六条劳动保护用品由部门劳保用品管理员或使用人从库房领取领取时应先填写领用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再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再由房管员按照领用单发放第十七条若一人从事多种工种作业,除按基本工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外,可以另外根据作业实际需要,按程序申请领用其他作业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职工离开原有害岗位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按新岗位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公司除按标准配发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外,还要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公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公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由库房统一保管,使用者根据需要借用,用完后及时归还到库房第十九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未到折旧期限,因工作情况损坏的,由个人提出领用申请,经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领取时需以旧换新无正当理由损坏的,除报请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外,还需由财务部核收该员工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未折旧价款,缴款后才能领取新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时间从领取之日起算起第二十条员工离职时,对其未上交且尚未满折旧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部门经理及库房管理人员需在签转单上注明,由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未提取的折旧价款第五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入库、库存和发放管理帐目第二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库存盘点、对账等管理工作,执行公司统一的物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各单位年度总费用之中第二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应爱护和管理好自己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未到使用期被损坏、丢失而不能正常使用,在公司安全检查时被发现,公司予以补发,其费用按原劳动保护用品未折旧价款从该员工工资中扣减第二十五条检查与考核
1.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物资管理体系,按公司统一的物资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2.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各类机械、电气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责
3.1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购置、安装、调试及维修
3.2各使用部门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设备管理部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的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的安全消防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疏散人群等安全措施
2、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三条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第一负责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各系统主管领导、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第四条相关责任人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划定各自的防范重点和防范对策,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措施第二章设施、培训与宣传教育第四条设施
1、公司使用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2、公司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第五条培训
1、公司下列人员需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部门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义务消防员
(4)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人员
(5)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2、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培训
(1)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参加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2)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3)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管负责拟订培训计划,由各部门协助定期、分批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3、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的重点区域配电房、仓库、宿舍、锅炉房、食堂等
(2)了解公司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知识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第六条宣传教育
1、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2、宣传教育的方式包括印发消防资料,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第三章预防第七条公司在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场地
2、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油漆库、配电房第八条禁止在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时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第十条禁止员工在办公场所和宿舍使用自制或外购的电炉取暖或做饭第十一条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第十二条公司需要根据现有的消防状况和经济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和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第十三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定期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隐患,要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各部门人员要做到分级检查第一级是班组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部门主管重点检查;第三级是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全面检查或独自抽查第四章火灾处理及扑救第十四条员工一旦发现火情,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情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第十五条如果火势较大,在场人员不懂扑灭方法,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救第十六条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在场人员应立刻通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执行火灾处理的扑救制度第十七条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时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都应为报警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第十八条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查清火灾原因第五章奖惩和处罚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第二十条因扑救火灾、消防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员工,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其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补充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公司“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
0.3m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m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
2.5m,户外不低于
3.5m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程序
3.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3.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公司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3.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3.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3.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5km/h,危险场所不大于5km/h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3.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3.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3.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3.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3.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3.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3.12车辆装载运输
3.
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3.
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3.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3.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3.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3.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实施监督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营造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规范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安全管理责任人
3.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2生产副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3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对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4综合管理部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工作
四、工伤保险办理
4.1办理投保
4.
1.1新员工入职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学历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健康证等)
4.
1.2新员工入职的30日内,综合管理部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
1.3每月30日前,综合管理部到保险部门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2事故处理
4.
2.1现场处理A.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或值班授权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救治伤员B.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或授权人员必须在五分钟之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4.
2.2事故申报A.事故上报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或授权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特殊情况7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书上报综合管理部B.事故申报综合管理部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救治之日3日内向保险部门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4.
2.3事故处理
4.
2.
3.1责任者的处理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对造成事故的操作者和管理者进行相应处理,责任到人
4.
2.
3.2事故的整改总结更新有关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并对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4.
2.4医疗终结处理综合管理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认定申请表A.工伤医疗期满后,综合管理部负责带需要做工伤鉴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B.综合管理部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3奖励和惩罚
4.
3.1奖励A.生产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年度无死亡、重伤事故,全年轻伤事故(即发生工伤产生费用在100-2000元以内)控制在2起以内完成全年目标的,年终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奖励500元,生产部经理奖励400元,班组长、生产主管各奖励200元B.生产部季度安全生产目标季度内无工伤事故,总经理、生产副总奖励200元,生产部经理奖励100元,班组长、生产主管各奖励50元
4.
3.2处罚
4.
3.3处罚金额每发生一起工伤事故,根据工伤轻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进行处罚产生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工伤,如果部门经理、生产主管、班组长、工伤本人负有责任的,则各罚款50元;产生费用超过1000元的工伤,如果总经理、生产副总、部门经理、生产主管、班组长、工伤本人负有责任的,则罚款100-1000元上述处罚,均在《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审批后,由综合部在下月工资中扣除
5.其他有关说明
5.1治疗费用先由部门主管向财务室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向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2检查及药费与工伤治疗无关的检查、中成药费或补品类药费不予报销
5.3工伤医疗期由医院证明或工伤鉴定机构确定
5.4医疗期工资发放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5.5工伤治疗指定医院咸宁市中心医院;当地县级(含)以上医院
5.6综合管理部或发生工伤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30%工伤期间工资;二次的,扣除50%工伤期间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后果自负 6其他
6.1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6.2附件附件1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作业指导书附件2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工伤事故处理流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健康意识和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安全危害,实现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
3、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公司安全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3.2 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的落实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新工人的“三级安全健康教育”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a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有综合管理部讲解集团公司发展史、发展远景以及有关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员负责讲解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集团公司安全健康规章制度,结合事故案例阐明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及今后工作应注意的事项,介绍安全用电及触电急救、职业病预防等常识,介绍企业内交通安全、防火、灭火等常识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时间不少于24课时公司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到配到分公司或部门; b 二级安全健康教育由所属车间(部门)进行;教育内容有分车间(部门)生产概况,设备、工艺特点,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时间为24学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 c 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内容有本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时间为8学时
4.2调岗教育a 部门之间职工调动,应对调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
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b 部门内部职工调岗须进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
4.3特殊工种教育 a 从事压力容器、起重、电焊、气焊、电气、机动车辆驾驶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b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4 日常培训 a 安全健康管理培训由安全员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加人员有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或车间负责人、班组长、部门安全员、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等 b 安全健康操作培训综合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加人员有从事电气、焊接、高空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作业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 c 全员安全健康培训各部门或车间负责,每半年一次对分管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
4.5培训工作要求 教育培训要有相应的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和台帐,保证到课率和培训效果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四条需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验收时应委托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审批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工作,在报批时,要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第六条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须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编报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等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技术部门和施工部门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第八条在生产设施调试阶段,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部门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配合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安全设施及劳动保护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特种设备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特种设备细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生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2公司所有压力容器(含各种气瓶)、行车、厂内机动车辆等均属特种设备
1.3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使用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4设备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台帐、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位置、起用时间、试运转及验收记录、设备大修或维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及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1.5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种防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6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除日常使用进行检查外,要列入计划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完好
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不得带病运行
1.8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醒目警示标志
1.9对国家和公司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特种设备,必须健全完善相应的制度,并严格遵守
1.10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
1.11检验周期为
(1)行车每二年一次,电梯每年一次
(2)厂内机动车辆每年一次
(3)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其他部位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1.1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要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校验,安全法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铅封,并定期对安全阀进行手动的排放试验压力表的校验和维修应符合计量部门规定
1.13设备部门应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供特种设备变动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掌握设备状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特种作业系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运行电工、维修电工、内外线电工
(2)压力容器操作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
(3)起重作业行车工、起重工(含电梯工)
(4)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电焊工、使用气瓶从事气焊、气割作业人员
(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瓶车司机、叉车司机及其他厂内机动车辆司机
(6)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
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从事本工种作业职业禁忌的人员
2.3有特种作业禁忌症之一的不得从事对应的特种作业职业禁忌症的范围见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2.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2.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复审前应进行复训教育,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公司培训部门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迟到每4年一次复训时要同时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临行安排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复训不合格者,可在30天内再行复训,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由于个人原因而未按期复审,其证件自行失效
2.7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操作证必须妥善保管,便于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2.8脱离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人员,需重新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作业
2.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违章作业达3次以上的,调扣或吊销其操作证,并按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10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或复训,不得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的发放等管理工作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产品配套、保洁绿化、劳务输出的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时,规定了厂内劳务派遣人员、参观学习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第四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公司人员各合资合作企业、独立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对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相关方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九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单位(指公司下属各
二、三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牵头部门)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第十一条采购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种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第十五条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第十六条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第十七条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综合管理部、安全员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第十八条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用水、用电等由公司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
2、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综合管理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综合管理部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在合同中就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综合管理部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第二十条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劳务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配套(供应)方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采购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第二十三条采购部与各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凡进入公司的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种各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采购部应提前告知公司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第六章其他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务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工、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第二十七条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对公务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应)方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考核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执行考核第三十一条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
1、高处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
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安全员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1)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
(2)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3)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检查和维修,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4)带电作业由安全员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批;
(5)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油漆库、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安全员审查,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药、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镇静剂药物
七、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
3、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八、附件
1、危险作业申请表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年月日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危险品管理
3、职责公司所属生产部门生产、储存、搬运、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以及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1储存、搬运、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2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搬运、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向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审报,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是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并负责委托有相应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运输单位,运输送到本公司
3.5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3.6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7仓库负责危险化学品搬运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搬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3.8储存、搬运、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
4.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的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4.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4.4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5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特性、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
4.8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4.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10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5、危险化学品的搬运
5.1用于危险化品搬运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2危险化学品搬运应当对其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5.
2.1搬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品搬运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搬运过程中,应按危险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
5.
2.2搬运危险性物品,搬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
2.3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搬运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6、处罚
6.1储存、搬运、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部门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部门月工资总额5%-2%;
6.3储存、搬运、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部门月工资总额
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二)未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不如实记录危险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司安全部门报告的;
(七)从事危险化学品搬运的人员未缝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
6.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部门月工资总额的2%~10%
7、引用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
03.15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
04.21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
2004.
01.19实施)》
8、附则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
3.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共十大类115种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4.职责
4.1综合管理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3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4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管理规定
5.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5.2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5.3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5.
3.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
3.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3.3综合管理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5.
3.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
4.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安全环保科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科聘请专业评价公司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
4.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公司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5.
4.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5.
5.作业环境管理
5.
5.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综合管理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报告》,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5.
5.2综合管理部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评价安全环保科将评价与监测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
5.3各部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近期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5.
5.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
5.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5.
5.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5.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5.
6.1综合管理部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5.
6.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5.
6.3接尘接毒作业的生产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5.
6.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6.5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综合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各部门、车间,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5.
7.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5.
7.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
5.
7.2被诊断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综合管理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5.
7.3职业病的治疗,应在市工伤保险事业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5.
7.4家在外籍的职业病人,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市工伤保险事业处登记后,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
5.
7.5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6.考核
6.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全环保科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处罚、直至建议解除劳动合同等
6.2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6.3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6.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6.5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6.6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6.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6.8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尘防毒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防尘防毒设备管理,保证职工健康,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设备效能,预防危险和安全隐患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防尘、防毒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工作程序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防毒防尘措施和防毒防尘设备管理纳入年度安全计划和长远规划2科学使用有毒、有害物料,保持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对重点场所和人员要定期进行监测及体检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4对于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移动或拆除,如生产上需要变动也要本着不减弱原防护能力的原则,做适应性变动5由于生产设备检修需要挪动防毒防尘设备时,修完后必须给予恢复,并达到原来的水平6认真执行防护设备点检制度,按设备分工对设备进行技术状态检查,对关键工位上的防毒防尘设备进行点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并做到检查有记录,修理有记载7确保通风,使防毒防尘设备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行;管路系统不得有明显失风现象;各种风机不得有强烈震动,并适当采取隔音降噪措施8使用部门对防毒防尘设备要设专人管理和保养在生产设备启动前要先启动防毒防尘设备,生产设备使用停止后再停防毒防尘设备9在使用中发现防毒除尘设备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机,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排除故障,待故障排除后再继续使用,恢复工作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目的公司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理范围内3管理细则
3.1公司招聘使用人员时,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不使用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
3.2公司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3公司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5对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3.6在生产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严禁未成年人和女职工进行喷漆、打磨等有毒有害作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劳动作业
3.7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3.8对正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的女工,在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可暂时调任适应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3.9公司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和重体力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工作
3.10另外,对一些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公司除安排定期体格检查外,还进行轮班制、缩短工作日等措施,以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4引用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劳安字
(1990)2号》《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规定(卫妇发
(1993)第11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
(1994)》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易造成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的场所
2、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警示标志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3、易燃易爆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备良好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人有会使用
4、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要避免因接触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用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5、易燃易爆场所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内装设电热设备
6、易燃爆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7、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储存点、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8、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9、加强可燃物质的管理,对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品种堆放;对油漆、漆料、汽油、柴油、氧气、乙炔等易燃物质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10、易燃易爆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严禁私拉临时线,确需拉设临时线要严格执行公司《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倍;进入容器、管道内进行焊补、切割,容器、管道内含氧量应大于19%,容器、管道外应设专人监护
12、易燃易爆场所确需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第二条职责
2.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2.2 生产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3 综合管理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标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4 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第三条 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1 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1)长远规划是本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企业现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2)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2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2)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诊断
3.3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第四条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4.1 企业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2 生产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4.3 厂内每周的生产调度会,由生产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班组的生产协调会,由班组长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4 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工艺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生产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4.5 各部门、车间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五条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5.1生产部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5.2 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部门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4 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5 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
5.6 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5.7 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第六条 考核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安全奖惩制度》考核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第三条劳动合同经甲方(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乙方(员工)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条款外,甲乙双方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等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乙方根据本人情况和个人意愿,双方协商确定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乙方入职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三~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通过猎头方式招聘的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不低于五年
2、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
3、由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与乙方应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具体规定如下
(1)由甲方出资培养申请专业学历、学位的员工,应与甲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为五年,自培训结束取得学位之日起计
(2)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培训的员工,一次性费用在8000~20000元不含之间,脱产培训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半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应与甲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为两年,自培训学习结束之日起计;一次性费用在20000~50000元不含之间,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十二个月以上,应与甲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为三~五年,自培训学习结束之日起计;一次性培训费用在50000元以上,应与甲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为三~五年,自培训学习结束之日起计
(3)由甲方委派出国学习、培训的员工,应与甲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为五年,自培训结束之日起计
4、劳动合同与服务期期限不一致的处理服务期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含于原劳动合同中,原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服务期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地方政府相关制度执行第四章试用期第八条试用期及见习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录用新员工因工作表现出色,若提前办理转正试用期,但不得低于一个月;应届毕业生自分配到公司上班之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执行公司规定,见习期执行国家规定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员工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及下属公司员工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在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办理续订手续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见《奖惩制度》第十九条;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出现各《专项协议书》约定的解除条件;
8、在医疗期内病休员工,借医疗期从事非本公司工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直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见公司《人事制度》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五)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劳动合同期内的待遇第十五条乙方享受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各种休假、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并执行甲方制定的工资制度及支付办法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和甲方规定执行第七章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十八条乙方离职后,在甲方商业秘密脱密前,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甲方根据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直至提起法律诉讼乙方如违反甲方有关商业机密管理规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按照所造成损失的全部或相应比例进行赔偿同时,甲方还保留对乙方及相关责任者予以法律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属于甲方责任而解除合同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金其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给以发放经济补偿金第二十条在以下情形下,属于乙方责任而解除合同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签订专项协议的,如果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专项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
(二)通过猎头方式录用的员工,因乙方违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第八章有关劳动行为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管理的需要,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以约束乙方的劳动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维护甲方利益,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二条乙方如违反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其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负责调解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及其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规不符之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修订并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执行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工作服(夏、冬)、电气焊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钢头)厨师套服(夏、冬)白大褂个人借用的劳保用品手套(挂胶、软胶皮)、棉衣、安全帽、保护镜、围裙劳动消耗品手套(布、线)、口罩、毛巾、洗涤用品项目部门和范围标准处罚综合管理部
1.因过失未购买意外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则·对工伤保险主办人罚款300元∕次;·人事主管罚款200元∕次;·综合管理部经理罚款100元∕次各部门发生工伤后的各类医药费用、物损等直接经济损失,由公司支付同时,根据《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中所确定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金额在《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中进行确定并报批工伤人员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备注
1.以上相关责任人的工伤罚款,由综合管理部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理审批后,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2.事故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环节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完成时间操作班组∕控制点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单位∕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立即
1、切断事故源,如电源、气源等
2、把伤者移至安全地方
3、报告上级主管
4、与综合管理部联系派车送工伤者至医院伤者送医院治疗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半小时内
5、安排必要的护理人员
6、按程序办理治疗借款
7、向综合管理部报送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工伤申报理赔综合管理部人事专员规定时间内
8、24小时内向保险部门报送工伤资料,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9、对伤势严重的,要马上通知伤员家属
10、90天内办理工伤认定和理赔工伤结案和人员安置综合管理部人事专员3天内
11、代表公司慰问住院工伤者,并耐心解释公司的有关规定
12、承报工伤结案报告书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结算
13、结案后人员工作安排申请部门作业地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内容直接作业人员姓名身体状况辅助工作人员姓名身体状况防护措施现场指挥或监护人部门(安全)负责人审批单位意见审批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