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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检查表第1篇2022年3月目录
一、TOC\o1-2\h\z\u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表5
二、给排水系统安全检查表23
三、空压站安全检查表32
四、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50
五、热力系统安全检查表84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表2022年3月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表编制依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2.《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3.《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自评/评审表》
4.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2/07/content_
17238846.htm\t_blank》(国务院令第549号)
7.《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表检查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检查组组长检查主要成员检查类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①有此制度的文本
②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
③制度中有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各环节内容;
④制度中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
5.1条应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①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以文件形式发布
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应予以量化
1.2监测与考核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①对年度安全目标与指标逐级进行分解,
②安全目标的分解与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相结合
③逐级签订文本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部门或基层单位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或规划
②工作计划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性的,便于实施
③工作计划中有相应的考核内容应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①有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
②检查和监测的频次、内容符合制度规定
③检查和监测资料齐全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①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有无评估报告)
②及时调整实施计划
③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以文件形式发布
④相应记录资料保存齐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
5.1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1.1条第
1.2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炼铁、炼钢分厂(车间)的安全科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负责人企业经理层本科以上学历达到半数以上,其中炼铁、炼钢专业不少于两人;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3.1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3.2条特种作业人员所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取得资格证书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3.3条其他管理人员企业分厂车间以及公司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项目建设部、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工程师半数以上应具有工程师、建造师资格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3.4条煤气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的人员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3.5条
2.2职责应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AQ/T9006—2010)第
5.1条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1主要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职能部门;4各岗位人员附表A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自评/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第二.1条
三、安全投入
3.1要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AQ/T9006—2010)第
5.3条
3.2安全生产费用
1.专项费用提取
(1)年初有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
(2)财务科目中设安全生产专款科目,做到专款专用评审表第四.1条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按规定审批
3.专项费用使用范围
(1)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2)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3)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4)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5)安全教育培训;
(6)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第一.5条
3.3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AQ/T9006—2010)第
5.
4.1条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应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应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2规章制度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AQ/T9006—2010)第
5.
4.2条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1)安全例会制度;
(2)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事故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危险源管理制度;
(11)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的整改;
(13)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14)特种作业管理
(15)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16)电气安全管理;
(1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8)能源动力介质使用管理
(19)事故应急救援20工作联系和确认
(21)检修施工管理
(22)作业许可管理;
(23)防火安全管理;
(2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6)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等制度评审表第二.2条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第2条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AQ/T9006—2010)第
5.
4.2条
4.3操作规程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在现场上墙上架(AQ/T9006—2010)第
5.
4.3条评审表第二.4条
4.4评估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AQ/T9006—2010)第
5.
4.4条
4.5修订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AQ/T9006—2010)第
5.
4.5条
4.6文件和档案管理应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AQ/T9006—2010)第
5.
4.6条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应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AQ/T9006—2010)第
5.
4.3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2系统辨识安全教育培训需求;3制定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4贯彻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6)建立企业各类人员(包括外用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评审表第三.1条(AQ/T9006—2010)第
5.
5.1条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评审表第三.2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
5.
5.2-
5.
5.4条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含煤气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5.6安全文化建设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AQ/T9006—2010)第
5.
5.5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新改扩工程应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评审表第二.2条(AQ/T9006—2010)第
5.
6.1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各项程序;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的设计、评价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变更安全设施,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评审表第二.2条(AQ/T9006—2010)第
5.
6.1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应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评审表第二.3条(AQ/T9006—2010)第
5.
6.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企业应建立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台账,设备档案资料齐全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本体结构及安全装置,严禁“带病运行”企业应制定检维修计划,对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定期检维修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6.3特种设备的补充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要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2/07/content_
17238846.htm\t_blank》(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6.3特种设备的补充管理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2/07/content_
17238846.htm\t_blank》(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2/07/content_
17238846.htm\t_blank》(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2/07/content_
17238846.htm\t_blank》(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
6.3特种设备的补充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2/07/content_
17238846.htm\t_blank》(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应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AQ/T9006—2010)第
5.
6.3应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AQ/T9006—2010)第
5.
7.
1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AQ/T9006—2010)第
5.
7.1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2作业行为管理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定事故预防控制措施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第15-18条严格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能源动力介质设备及设施检修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能源动力系统停送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建立关键操作确认机制(如开关锁定、操作界面对话框、重复确认、双人联合操作等)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有关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加强作业过程管理与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实施许可的作业,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监护加强交叉作业管理在正常生产与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对检修承担统
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AQ/T9006—2010)第
5.
7.3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7.4相关方管理应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AQ/T9006—2010)第
5.
7.4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识别相关方带来的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7.5变更应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AQ/T9006—2010)第
5.
7.5应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应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AQ/T9006—2010)第
5.
8.1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应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8.2排查范围与方法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AQ/T9006—2010)第
5.
8.2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AQ/T9006—2010)第
5.
8.3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应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应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8.4预测预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AQ/T9006—2010)第
5.
8.4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应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AQ/T9006—2010)第
5.
9.1应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9.2登记建档与备案应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AQ/T9006—2010)第
5.
9.
29.3监控与管理应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AQ/T9006—2010)第
5.
9.3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1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2防护用品发放和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3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5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6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7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第十条应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AQ/T9006—2010)第
5.
10.1评审表第五.1条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制定防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企业应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职业危害状况进行评估,以确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员工健康监护应做到
(1)企业应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
(3)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原岗位;评审表第五.3条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AQ/T9006—2010)第
5.
10.2条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AQ/T9006—2010)第
5.
10.2条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0.3职业危害申报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AQ/T9006—2010)第
5.
10.3条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0.4劳动保护用品
(1)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制定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
(2)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评审表第五.2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AQ/T9006—2010)第
5.
11.1条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11.2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评审表第六.2条(AQ/T9006—2010)第
5.
11.2条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应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AQ/T9006—2010)第
5.
11.3条应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4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预案宣贯、培训,并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AQ/T9006—2010)第
5.
11.4条应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1.5事故救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AQ/T9006—2010)第
5.
11.5条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应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评审表第六.1条(AQ/T9006—2010)第
5.
12.1条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应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AQ/T9006—2010)第
5.
12.2条评审表第六.1条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建立事故管理档案
(2)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应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时间、人员、内容范围、方法与技术、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AQ/T9006—2010)第
5.
13.1条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13.2持续改进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AQ/T9006—2010)第
5.
13.2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总计给排水系统安全检查表2022年3月给排水系统安全检查表编制依据
1.《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2.《烧结球团安全规程》AQ2025-
20103.《炼铁安全规程》AQ2002-
20044.《炼钢安全规程》AQ2001-
2004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006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
200320097.《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2007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系统安全检查表检查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检查组长组员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水源要求
1.1对因停水可能造成事故的工艺设备,应根据工艺对安全供水的要求,(如事故的安全用水量、水压及安全供水时间等)设置必要的安全供水设施寒冷地区的安全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1款
1.2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同意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不论其水源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均应根据水质分析资料确定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若采用加氯消毒设施必须同时设置防止氯气外漏的措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7款
1.3厂内供水应有事故供水设施《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3.
4.
91.4为防止停电时断水,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炼铁安全规程》
9.
1.
61.5安全供水水塔(或高位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和报警装置;应使塔内存水保持流动状态,并应定期放水清扫水塔《炼钢安全规程》
13.
3.
41.6合建式旋流沉淀池应避免建在流砂层、软弱地基上,如无法避开,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
31.7合建式旋流沉淀池上部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应考虑预防泵站停电后铁皮沟及部分管道返回水上升淹没水泵《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42泵房
2.1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应根据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综合考虑确定当供水量变化大且水泵台数较少时,应考虑大小规格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电机的电压宜一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12.2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没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能满足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42.3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炼钢安全规程》
13.
3.
32.4泵房一般宜设1~2台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32.5要求启动快的大型水泵,宜采用自灌充水非自灌充水离心泵的引水时间,不宜超过5min《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52.6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62.7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2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定运行;3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4应有防止电缆碰撞、摩擦的措施;5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82.8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其他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92.9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排水设施,并有备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1.
102.10非自灌充水水泵应分别设置吸水管设有3台或3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2.
22.11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水泵运行的要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2.
32.12吸水井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流,且便于施工及维护大型混流泵、轴流泵宜采用正向进水,前池扩散角不宜大于4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2.
42.13水泵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气蚀余量的要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2.
52.14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干式安装的潜水泵必须配备电机降温装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2.
62.15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宜根据水泵或电动机重量按下列规定选用1起重量小于
0.5t时,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2起重量在
0.5~3t时,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3起重量大于3t时,采用电动起重设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4.
12.16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6.
12.17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6.
22.18水泵机组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5.
12.19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泵站,应设有防积水、防淹没及通风、降温设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6款
2.20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6.
6.63给水管道系统
3.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4.
13.2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4.
33.3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4.
43.4最低温度在-5℃以下的地区,间断用水的部件应采取防冻措施《炼钢安全规程》
13.
3.
23.5采用喷嘴喷淋水的给水管,应装设管道过滤器,避免较大粒径悬浮物带入喷水管《炼钢安全规程》
13.
3.
53.6寒冷地区的高炉供水过滤器室和铸铁机冷却水阀门室在冬季应有防冻取暖设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三条16项
3.7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配电房、通讯机房等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5.
73.8通往车间的水管隧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暴雨汇水倒灌淹没车间地下设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5款
3.9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4.
3.
33.10溶水压力较高的大型水泵站必须在水泵单向阀后设置安全阀或防水锤《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
23.11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4.
63.12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4.
73.13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4.104消防供水
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2厂区给水管为支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8.
4.
14.2应设有完整的消防水管路系统,确保消防供水《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3.
3.
14.3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了采用工厂新水、净循环水,并应设置过滤装置《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8.
4.
24.4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5消防水泵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程和扬程《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8.
4.
34.6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和电气地下室等电气防护空间,应对其墙面和地面做防水处理,并应设置排水坑《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8.
5.
24.7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设油水分隔措施《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8.
5.
34.8电缆隧(廊)道内应排水设施,并应采取防渗水和防渗油的措施《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10.
3.55循环水系统
5.1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敞开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15.2对于水温、水质、运行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15.3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15.4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35.
52.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35.6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冷却塔宜单排布置当需多排布置时,塔排之间的距离应保证塔排同时工作时的进风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55.73冷却塔进风侧离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还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
1.0m《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55.8冷却塔应设置在专用的基础上,不得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屋面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
65.9循环水泵的台数宜与冷凝器相匹配,并宜设置备用水泵循环水泵的出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扬程应按设备和管网循环水压要求确定,并应复核水泵泵壳承压能力《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10.86排水系统
6.1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13.
16.
2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13.
16.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13.
26.4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6.
1.
186.5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6.
5.
96.6污水泵站和含有机物的室内污水构筑物应设有防止有毒气体中毒的安全设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一条
86.7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宜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8.
5.1空压站安全检查表2022年3月空压站安全检查表编制依据
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2003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3.《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
2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
2006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85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
20097.《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98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空压站安全检查表检查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检查组长组员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站房
1.1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靠近用气负荷中心;2供电、供水合理;3有扩建的可能性;4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5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2.
0.1条
1.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西晒《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2.
0.2条
1.3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或离心空气压缩机,或单机额定排气量大于等于20m3/min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空气压缩机宜靠外墙布置设在多层建筑内的空气压缩机,宜布置在底层《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2.
0.3条
1.4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1.
0.3条
1.5压缩空气站机器间屋架下弦或梁底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小于4m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宜设天窗《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5.
0.1条
1.6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5.
0.2条
1.7隔声值班室或控制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
0.8m《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5.
0.4条
1.8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压缩空气站内,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2~5台,并宜采用同一型号《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条
1.9站房与居住建筑物,与厂内外道路的距离应大于10米《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条
1.10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离心空气压缩机驱动电机的风冷系统进风口处,宜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3条
1.11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及活塞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机器间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其净距不宜小于表
4.
0.6的规定《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6条
1.12风冷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和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空气冷却排风宜排至室外《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5条
1.13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离心空气压缩机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需要确定《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6条
1.14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其空气干燥装置应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进入冷冻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应根据装置的要求确定《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0条
1.15当空气压缩机的立式气缸盖高出地面3m时,应设置移动的或可拆卸的维修平台和扶梯吸气过滤器,应装在便于维修之处必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平台、扶梯、地坑及吊装孔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栏秆的下部应设防护网或板压缩空气站内的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13条
1.16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高位油箱底部距机组水平中心线的高度不应小于5m《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8条
1.17当空气干燥净化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内时,宜布置在靠辅助间的一端当用户要求压缩空气压力露点低于-40℃,或含尘粒径小于1um时,空气干燥净化装置宜设在用户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9条
1.18压缩空气站内,当需设置专门检修场地时,其面积不宜大于一台最大空气压缩机组占地和运行所需的面积《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10条
1.19单台排气量等于或大于20m3/min,且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设检修用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空气压缩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11条
1.20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12条
1.21站房耐火等级为二级,站房高度不宜小于4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
1.22站房的门窗向外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20031.23压缩空气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m,并不宜影响采光和通风对压缩空气中含油量不大于1mg/m3的储气罐,在室外布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室内《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4.
0.4条2空压机组及其安全附件
2.1机组设备及储气罐的紧固件及地脚螺母等必须拧紧行业经验
2.2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应设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1条
2.3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靠供油的设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2条
2.4离心空气压缩机宜对应设置润滑油供油装置,出口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3条
2.5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4条
2.6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宜设分析取样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5条
2.7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及放空管道的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其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方便操作和维修活塞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排气管道应设热补偿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6条
2.8储气罐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及温度表《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20032.9空压机有超温过载的自动停机功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20032.10建议排气压力表上应有红色的刻度线表示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另一刻度线表示额定工作压力额定工作压力应处在压力表全量程的中段《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17.2条
2.11末级压力表上的最大压力量程应是储气罐最大许用工作压力值的
1.5-2倍,压力表上的刻度单位应与安全阀使用的压力单位一致《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17.3条
2.12在机器旁均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6.
0.8条
2.13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3条
2.14安全阀启动时所能通过的流量必须大于空压机排气量(保护设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15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经校验合格、并铅封,方可使用,压力表盘上应标出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16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在储气罐本体气相界面位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17储气罐过滤器的排污管应接至地漏行业经验
2.18干燥器的废气排至室外行业经验
2.19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行业经验
2.20空压机出口处必须装设止回阀行业经验
2.21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出口应设分析吸样阀行业经验
2.22值班室内应装设紧急停车按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6.
0.8条
2.23机组应设供气温度显示仪表《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20032.24室外布置的热工测量仪表、控制设备和测量管路应采取防水、防冻等措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6.
0.13条
2.25对人有危险的所有外露运动件应设防护装置如需要时,应在飞轮罩上开一孔,以便盘车和接近所需观察的定时标记,飞轮中心和其他部位《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8.1条
2.26当设计的管路系统会使压缩空气回流进入压缩机时,对没有内装止回间的压缩机,在排气管线上应安装防止空气倒流的止回阀上述压缩机用于并联运行时,也应安装止回阀《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14.3条
2.27为了便于手动关停电动机,应在易于操纵的地方设置一个按钮,用于切断电动机的电源《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14.6条
2.28紧急停车按钮应呈红色《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14.7条
2.29压缩机的吸气口应布置得不致使衣服被吸入,以避免人身伤害,未配有吸气滤清器或筛网的压缩机,不应安装和使用《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条
2.30在并联压缩机系统中,每台压缩机应装有隔离阀门并设有旁通阀,以便单台压缩机使用止回阀不能用于隔离压缩机《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18.4条
2.31所有仪表的功能应清楚地标明遥控压缩机运行时,压缩机房中应有显示压缩机实际运行情况的仪表《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7.2条3压缩空气管道
3.1压缩空气管道材质能保证输送洁净空气《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条
3.2压缩空气管道应架空沿墙、柱敷设且有防冻措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条
3.3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能排放管道系统内积存油水的装置设有坡度的管道,其坡度不宜小于
0.002(I≥
0.002的坡度)《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9.
0.3条
3.4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净距,不宜小于表
9.
0.15的规定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净距(m)《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9.
0.15条
3.5压缩空气管道的连接,除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宜采用焊接《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9.
0.6条
3.6压缩空气管道在用气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切断阀门、压力表和流量计对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9.
0.9条
3.7埋地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做相应的防腐处理厂(矿)区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埋地管道,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9.
0.12条
3.8埋地压缩空气管道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净距,不应小于
1.2m;2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底层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以外,且不得小于
1.0m;当铁路路基或路边有排水沟时,其套管应伸出排水沟沟边
1.0m《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9.
0.13条4电气及相关设施
4.1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匝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20036.
0.3第条
4.2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内,应设置380v和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6.
0.4条
4.3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或集中控制室内应装设电话《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6.
0.6条
4.4用电设备外壳及底座接地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第
2.
6.3条
4.5配电线路宜采用TN-S系统(PE)《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5工业卫生
5.1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隔声值班室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空压机噪声应符合噪声标准,值班室内噪声应小于65dB《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7条
5.2压缩空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3.
0.18条
5.3空压机基础应平整机座稳固《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855.4站房内照度符合工业厂房照明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855.5每台空压机有单独的强制排热气通风管,排至室外《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条
5.6空压站有强制全室通风《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8.
0.4条
5.7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2m内空间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宜高于40℃,隔声值班室或控制室内应设通风或降温装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8.
0.2条
5.8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非工作时间机器间的温度不得低于5℃《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8.
0.1条
5.9安装有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站房,当压缩机吸气口或机组冷却风吸风口设于室内时,其机器间内环境温度不应大于4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8.
0.3条6消防
6.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055.
1.
16.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055.
1.
26.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055.
1.
36.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055.
1.
46.5压缩机至后冷却器或储气罐之间的排气管受热后应能自由膨胀,并且不应与木材及其他易燃材料接触若易燃材料在上述管道附近,则应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着火《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18.3条7检修平台
7.1进行日常维护用的平台,应设有梯子和栏杆平台的结构应保证操作人员能接近所需要维护和检修的位置,同时也不应妨碍检修零件的起吊《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16.1条
7.2高架平台和楼板应由金属板或栅板构成,其所有敞开的边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分别由高为1050mm和600mm的栏杆以及高约100mm的护板构成,多于4个梯级的梯子,至少应在一侧设有扶手《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16.2条
7.3高架平台的楼梯倾斜应不大于50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16.3条
7.4梯子和检修平台应防腐蚀或做防腐蚀处理,金属楼板应具有防滑表面《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
16.4条8压缩机的相关操作
8.1工厂应选派具有一定资格的人作为压缩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压缩机的正确操作和维护负责《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23.1条
8.2管理人员应保证操作人员得到有关安全预防措施方面的教育,以防止发生事故和人身伤害GB10892-2005第
23.2条
8.3压缩机应由指定的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GB10892-2005第
23.3条
8.4操作人员应定期温习压缩机的开车、停车和应急停车等操作程序GB10892-2005第
23.4条
8.5应以使用说明书或图表的形式提供清楚的操作指南GB10892-2005第
23.5条
8.6输人功率大于100kW的压缩机,应保存其油耗及所有主要项目的测试、检查、修理以及压力试验情况等的记录注缺油是压缩机发生故障的常见原因,压缩机发生故障前常出现油耗量增加的现象,因此,定期测定油耗量能帮助操作人员及时发现故障GB10892-2005第
23.8条
8.7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在噪声超过规定值的压缩机房内停留时,应带护耳器GB10892-2005第
23.14条
8.8压缩机在多灰尘的大气中运转时,根据需要,每天或每星期应对冷却器外表面进行一次清洗GB10892-2005第
23.
15.1条
8.9应按期检查超温停车装置GB10892-2005第
23.
15.3条
8.10安全管理人员见第
23.1条应至少每年对操作人员是否执行有关压缩机的使用和维护说明的规定以及对带有附属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压缩机运转是否良好,做一次检查GB10892-2005第
24.1条
8.11拆卸压缩机中的受压件前,压缩机应与所有压力源隔开,并且把压缩机中的压缩空气完全排入大气GB10892-2005第
24.4条
8.12压缩机装置应尽可能保持清洁、无油和无尘垢GB10892-2005第
24.5条
8.13维修电力驱动的压缩机时,电源开关应处在断开位置,或采用诸如取下熔断器等其他能断开电源的措施GB10892-2005第
24.6条
8.14应维护所有安全装置,保持其功能正常安全装置不应发生故障,并只能用可提供同样安全的其他装置来替换,应定期检查压力表和温度表的精度,一旦它们的精度超出规定要求,应予以更换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24.7条
8.15定期维修的项目应包括检查压缩机设备的安全装置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24.8条
8.16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易燃液体清洗阀、滤清器、冷却器的气道、气腔、空气管道以及正常工作条件下与压缩空气接触的其他零件禁止使用四氮化碳作为清洗剂在用氯化烃类的非易液体进行清洗时,应预防开车后排出的有毒蒸气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24.12条
8.17定期检查爆破片是否有疲劳裂纹、腐蚀或其他损坏的迹象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2005第
24.17条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2022年3月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
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2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2007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5.《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检查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检查组长组员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一般要求
1.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5条
1.2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5条
1.3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7条
1.4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8条
1.5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8条
1.6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9条
1.7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10条
1.8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11条
1.9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12条
1.10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13条
1.11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14条
1.12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4.15条2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1.1条
2.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1.2条
2.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1.3条
2.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1.4条
2.5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1.5条
2.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1.6条
2.7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1条
2.8高炉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高炉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1条
2.9料钟炉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1条
2.10无料钟炉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1条
2.11高炉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1条
2.12高炉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1条
2.13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1条
2.14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2条
2.15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3条
2.16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3条
2.17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3条
2.18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3条
2.19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3条
2.20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3条
2.21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4条
2.22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4条
2.23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4条
2.24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4条
2.25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4条
2.26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5条
2.27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5条
2.28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5条
2.29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5条
2.30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5条
2.31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5条
2.32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6条
2.33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6条
2.34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6条
2.35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3.2.6条
2.36气密性试验压力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
6.
4.6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3.3条3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3.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1.1条
3.2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1.2条
3.3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1.3条
3.4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2.1条
3.5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
4.
1.3及
5.
1.
1.4~
5.
1.
1.6的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2.2条
3.6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2.3条
3.7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8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9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0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1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2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3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4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5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6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7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4.
3.1条
3.18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4.3.2条
3.19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4.3.2条
3.20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4.3.2条
3.21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4.3.2条
3.22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2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4.4条4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4.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1.1条
4.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1.2条
4.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与主厂房建筑隔断;——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1.3条
4.4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1条
4.5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2条
4.6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3条
4.7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4条
4.8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5条
4.9脱水器应设泄爆膜《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5条
4.10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5条
4.11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6条
4.12活动烟罩的升低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7条
4.13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5.
6.
2.8条
4.14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6.2.10条
4.15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6.2.11条
4.16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6.2.11条
4.17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6.2.11条
4.18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5.6.3条5湿式柜
5.1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15.2湿式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5.3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
1.5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15.4湿式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并应遵守
7.4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25.5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25.6湿式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35.7湿式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45.8湿式柜的水封在寒冷地带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55.9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8.
2.
25.10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8.
2.
35.11湿式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75.12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85.13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0.
1.26干式柜
6.1新建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1.
16.2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1.
16.3干式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并应遵守
7.4的有关规定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26.4煤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36.5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8.
2.
26.6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8.
2.
36.7干式煤气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76.8煤气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1.
2.
86.9稀油密封型干式柜的上部可设预备油箱:油封供油泵的油箱应设蒸汽加热管,密封油在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底部油沟应设油水位观察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2.
2.
26.10干式柜应设内、外部电梯,供检修及检查时载人用电梯应设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升降异常灯电梯内部应设安全开关、安全扣和联络电话干式柜一般应设有内部电梯供检修和保养活塞用电梯应设有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速装置还应设救护提升装置;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干式柜外部楼梯的入口处应设门《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2.
2.
36.11布帘式柜应设调平装置,活塞水平测量装置及紧急放散装置.用于LDG回收时,柜前宜设事故放散塔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并与柜入口阀,事故放散塔的入口阀,炼钢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开启装置联锁柜区操作室应设有与转炉煤气回收设施间的声光信号和电话设施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2.
2.
46.12控制室内除设
9.
1.
2.4规定的各种仪表外,还应设活塞升降速度、煤气出入口阀、煤气放散阀的状态和开度等测定仪,及各种阀的开、关和故障信号装置以及与活塞上部操作人员联系的通信设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2.
2.
56.13干式柜除生产照明外还应设事故照明、检修照明、楼梯及过道照明、各种检测仪表照明以及外部升降机上、下出入口照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9.
2.
2.
66.14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0.
1.27煤气管道
7.1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1.1条
7.2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1.2条
7.3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1.3条
7.4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6.2.2的规定一氧化碳C0含量较高的,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1条
7.5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一一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2条
7.6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的有关规定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3条
7.7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4条
7.8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5条
7.9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6条
7.10——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
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
4.5m;——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
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7.11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7条
7.12——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7条
7.13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8条
7.1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10条
7.15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禁止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200mm;——应防止沟内积水《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9条
7.16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11条
7.17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80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12条
7.18热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防止由于热应力引起的焊缝破裂,必要时,管道设计应有自动补偿能力或增设管道补偿器《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13条
7.19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2.
1.14条
7.20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3.1条
7.21应定期测定煤气管道管壁厚度,建立管道防腐档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3.3条
7.22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等于或大于105Pa1.02×105mmH2O应进行强度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计算压力小于105Pa1.02×104mmH2O,可只进行气密性试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4.1条
7.23煤气管道可采用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并应做生产性模拟试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4.3条
7.24煤气管道的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经检查合格后,试验前不得涂漆和保温;——试验前应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在正常情况下,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可整体进行试验;——用多次全开、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插板、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检查水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测量水封、排水器水位高度,并把结果与设计资料相比较,记入文件中——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杂物,放掉水封里的水,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检查完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关闭人孔后,才能开始试验;——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不应带压修理,测试数据全部作废,待正常后重新试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4.4条
7.25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计算压力的
1.15倍——埋地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
1.5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4.5条
7.26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架空煤气管道经过检查,符合本规程
6.
4.4的规定后,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如下加压机前的室外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但不小于2×104Pa;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
1.5×104Pa,但不小于3×104Pa;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外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2×104Pa;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内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3×104Pa;常压高炉[炉顶压力小于3×104Pa]的煤气管道包括净化区域内的管道为5×104Pa,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为炉顶工作压力的
1.0倍,减压阀组后的净煤气总管为5×104Pa;《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4.6条
7.27转炉煤气抽气机前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允许泄漏率标准应遵守表6的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6.
4.6条
7.28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29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30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31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带铜质部件寒冷地区的隔断装置,应根据当地的气温条件采取防冻措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1条
7.32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安设插板的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须适当加高;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2条
7.33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3.1条
7.34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给水封和止回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3.2条
7.35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和放水头U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吹刷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3.3条
7.36眼镜阀和扇形阀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4.1条
7.37敞开眼镜阀和扇形阀应安设在厂房外,如设在厂房内,应离炉子10m以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4.2条
7.38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5.1条
7.39旋塞一般用于需要快速隔断的支管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6.1条
7.40旋塞的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6.2条
7.41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7.1条
7.42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7.3条
7.43闸阀在安装前,应重新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7.4条
7.44盘形阀或钟形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一般安装在污热煤气管道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8.1条
7.45盘形阀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拉杆在高温影响下不歪斜,拉杆与阀盘或钟罩的连接应使阀盘或钟罩不致歪斜或卡住;——拉杆穿过阀外壳的地方,应有耐高温的填料盒《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8.2条
7.46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9.1条
7.47阀腔注水型且注水压力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0Pa,并能全闭到位,保证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的一侧的双板切断阀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2.
10.1条
7.48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0.5m内,可不设放散管,但超过0.5m时,应设放气头《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49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50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3.
1.3条
7.51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3.
1.4条
7.52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3.
1.5条
7.53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用,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3.
1.6条
7.54剩余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3.
2.1条
7.55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56经常排放水煤气包括半水煤气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或安装在附近最高设备的顶部,且设有消声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3.
2.3条
7.57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m~250m,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高压高炉从剩余煤气放散管或减压阀组算起300m以内的厂区净煤气总管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58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59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4.3条
7.60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61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6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63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为防止煤气串人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64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6.1条
7.65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6.2条
7.66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3条
7.67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8.1条
7.68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8.2条
7.69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8.3条
7.70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9.1条
7.71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7.
9.2条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8.1发生炉煤气加压机房、煤气混合站主厂房、转炉抽气机室和加压机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级焦炉抽气机室、水煤气加压机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级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58的有关规定《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4条
8.2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1.4条
8.3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并在能源管理中心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管理室与主厂房间相通的门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窗《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1条
8.4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2条
8.5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3条
8.6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4条
8.7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5条
8.8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6条
8.9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电源《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7条
8.10水煤气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加压机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8条
8.11站房内主机之问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3m;如用作一般通道应不小于1.5m;如用作主要通道,不应小于2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9条
8.12站房内应设有消防设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10条
8.13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8.2.14条
8.14发生炉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继电器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预定值,煤气加压机才能启动;空气压力降到预定值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加压机才能启动;空气鼓风机停止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8.
2.15条
8.15水煤气加压机前宜设有煤气柜,如未设煤气柜,则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加压机前的煤气总管压力联锁,当煤气总管的压力降到正常指标以下,应发出低压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最低值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8.
2.16条
8.16鼓风机的主电机采用强制通风时,如风机风压过低,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8.
2.17条10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10.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10.
1.1条
10.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10.
1.2条
10.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10.
1.3条
10.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10.
1.4条
10.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10.
1.5条
10.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10.
1.6条
10.7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
10.
1.9条
10.8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1.10条
10.9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1.11条
10.10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1条
10.11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2条
10.12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3条
10.13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4条
10.14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5条
10.15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6条
10.16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2.1和10.2.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1.2~10.1.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7条
10.17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8条
10.1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9条
10.19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10条
10.20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0.2.11条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12.1在煤气使用单位较多的企业中,应设煤气调度室煤气使用单位较少的企业,煤气分配工作可由动力或生产调度室负责《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2.1.1条12.2调度室应为无爆炸危险房屋,并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2.1.2条
12.3调度室应设有下列设备——应设有各煤气主管压力,各主要用户用量,各缓冲用户用量,气柜贮量等的测量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应设有与生产煤气厂车间、煤气防护站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2.1.3条12.4各使用煤气单位应服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调度当煤气压力骤然下降到最低允许压力时,使用煤气单位应立即停火保压,恢复生产时,应听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2.1.4条12.5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2.2.1条12.6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离工厂较近的地区《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12.2.4条12.7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2条12.8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作业用车等,且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第
5.
4.2条13补充规定
13.1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等的要求;安全标志必须设置在醒目的位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5条第2款
13.2高处作业场所和需经常登高检修的设备、设施,宜安设钢梯钢梯的设计,必须符合GB
4053.1~
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钢直梯的攀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9米,超过9米时,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钢斜梯的梯高一般不大于5米,大于5米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斜梯上方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1.9米《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6条第2款
13.3平台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人员通行、操作和检修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设计,必须符合GB
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室外平台还应有排雨水措施应尽量减少室外梯子、平台《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6条第3款
13.4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6条第4款
1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其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送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7条第1款
13.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有可能泄漏煤气和有人员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固定监测装置,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9条第1款
13.7经常放散煤气的放散管应设自动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有分配支管的部位应设阀门隔断装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19条第1款
13.8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不超过200000m3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不宜小于
18.0m《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
2.
513.9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3.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3.
113.10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
4.
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
4.
3.1的规定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3.1热力系统安全检查表热力系统安全检查表编制依据
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2008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2003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99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2004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994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2003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
1995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051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151-
199214.《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
199815.《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
2005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热力系统安全检查表检查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检查组长组员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基本规定
1.1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2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4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3.
0.3条
1.2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3.
0.4条
1.33.0.8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3.
0.8条2锅炉房的布置
2.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7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10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府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1.1条
2.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1.2条
2.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1.3条
2.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1.4条
2.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1.5条
2.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1.6条
2.7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2.1条
2.8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2.2条
2.9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2.3条
2.10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2.4条
2.11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2.5条贮油罐之间的间距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0.4D(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卧式储罐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0.8m;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4.
2.2条丙类贮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2.1的规定项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丙类液体5≤V<250250≤V<10001000≤V<50005000≤V<
2500012.
015.
020.
025.
015.
020.
025.
030.
020.
025.
030.
040.
024.
028.
032.
04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4.
2.1条丙类贮油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不小于表
4.
2.9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丙类液体储罐
30.
020.
015.
010.
05.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4.
2.9条
6.
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
6.3的规定表
6.
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物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
18.
030.
025.
05.
06.0高压(B)
13.
025.
020.
04.
06.0次高压(A)
9.
018.
015.
03.
04.0次高压(B)
6.
012.
010.
03.
04.0中压(A)
6.
012.
010.
02.
04.0中压(B)
6.
012.
010.
02.
04.0调压柜次高压(A)
7.
014.
012.
02.
04.0次高压(B)
4.
08.
08.
02.
04.0中压(A)
4.
08.
08.
01.
04.0中压(B)
4.
08.
08.
01.
04.0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
3.
06.
06.0-
3.0中压(B)
3.
06.
06.0-
3.0地下调压箱中压(A)
3.
06.
06.0-
3.0中压(B)
3.
06.
06.0-
3.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
6.
6.3条
2.12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2.6条
2.13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2.7条
2.14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l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2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3室内光线应柔和;4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5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6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3.2条
2.15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3.3条
2.16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3.5条
2.1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l出入口不应少子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3.7条
2.1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3.8条
2.19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4.1条
2.20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口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2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3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4.2条
2.21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4.3条
2.22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4.4条
2.23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4.5条
2.24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4.
4.6条3燃煤系统
3.1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2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500mm×500mm,其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3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黏结性等因素,采用消堵措施,此时落煤管的倾斜角也不应小于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4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防爆门的面积,应按煤粉仓几何容积
0.0025m2/m3计算,且总面积不得小于
0.50m2《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5.
1.8条
3.2制粉系统,除燃料全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5.
1.11条
3.3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5.
2.5条
3.4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5.
2.6条
3.5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5.
2.7条
3.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5.
2.17条
3.7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石灰石粉,其输送应采用气力方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5.
2.27条4燃油系统
4.1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的雾化性能好;2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3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4对大气污染少;5噪声较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条
4.2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2条
4.3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3条
4.4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2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裕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4条
4.5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5条
4.6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有10%的富裕量;2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3应装设旁通管;4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6条
4.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7条
4.8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8条
4.9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9条
4.10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0条
4.11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1条
4.12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2条
4.13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90℃《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3条
4.14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lm3《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4条
4.15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5条
4.16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3油罐;2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20m3油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6条
4.17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要求1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2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1.17条
4.18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轻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贮存《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2条
4.19油库内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轻油贮油罐不宜少于2个《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3条
4.20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4条
4.21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5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4.
2.4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m;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其高度应为
1.0~
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4.
2.5条
4.22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有10%的富裕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6条
4.23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输油泵的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小时最大计算耗油量的110%《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7条
4.24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8~12目/cm,滤网流通截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8条
4.25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9条
4.26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6.
2.10条5燃气系统
5.1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7.
0.3条
5.2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7.
0.4条
5.3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7.
0.5条6锅炉烟风系统
6.1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道、烟道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8.
0.1条
6.2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除应符合
8.
0.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2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3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4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5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且应使燃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6水平烟道宜有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7钢制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宜高于烟气露点,且宜高于l5℃《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8.
0.5条7监测和控制
7.1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应符合航空净空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O.6条8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8.1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事故备用泵的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1.4条
8.2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
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额定出口压力大于
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汽水质量,除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汽水质量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12145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2条
8.3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悬浮物的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2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3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3条
8.4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5条
8.5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和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1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1.0MP,d表压的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2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4.2Mw非管架式热水锅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6条
8.6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离子交换、反渗透或电渗析等方式的除盐水处理系统除盐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清洗水宜回收利用;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17条
8.7锅炉的锅筒与锅炉管束为胀接时,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蒸汽锅炉锅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时,应设置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的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18条
8.8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2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离子交换器1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3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4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5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6酸、碱贮存设备布置应靠近水处理间贮存罐地上布置时,其周围应设有能容纳最大贮存罐110%容积的防护堰,当围堰有排放设施时,其容积可适当减小;7酸贮存罐和计量箱应采用液面密封设施,排气应接入酸雾吸收器;8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27条
8.9氨溶液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28条
8.10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
0.8m,其他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9.
2.31条9供热热水制备
9.1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注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0.
1.1条
9.2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0.
1.2条
9.3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1/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宜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0.
1.3条
9.4换热器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2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3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4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O.7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0.
2.2条
9.5加热介质为蒸汽的换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的过冷式汽水换热器;2当一级汽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高于80℃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联,且宜使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0.
2.3条
9.6设有蒸汽喷射加热器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蒸汽压力宜保持稳定;2设备宜集中布置;3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人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4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0.
2.5条10监测和控制
10.1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1锅筒蒸汽压力;2锅筒水位;3锅筒进口给水压力;4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5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6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
11.
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注1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2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1条
10.2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
11.
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表
11.
1.2蒸汽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监测项目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t/h≤44~20≥20指示积算指示积算指示积算记录燃料量煤、油、燃气—√—√—√—蒸汽流量√√√√√√√给水流量—√—√√√—排烟温度√—√—√——排烟含O2量或含CO2量——√—√—√排烟烟气流速————√—√排烟烟尘浓度————√—√排烟SO2浓度————√—√炉膛出口烟气温度——√—√——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湿式除尘器出口烟气温度——√—√——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炉膛烟气压力——√—√——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二次风压——√—√——给水调节阀开度——√—√——鼓、引风机进口挡板开度或调速风机转速——√—√——鼓、引风机负荷电流——√—√——注1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2大于4t/h至小于20t/h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烟风系统参数测点时,可不装设3带空气预热器时,排烟温度是指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温度4大于4t/h至小于20t/h锅炉无条件时,可不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2条
10.3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1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2锅炉循环水流量;3风、烟系统各段压力、温度和排烟污染物浓度;4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5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选用记录式仪表;6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可按本规范表
11.
1.2的规定设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3条
10.4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1.1条、第
11.
1.2条和第
11.
1.3条规定外,尚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参数1循环流化床锅炉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2料层压差;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4返料器温度;5一次风量;6二次风量;7石灰石给料量2煤粉锅炉的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3燃油锅炉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4燃气锅炉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4条
10.5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
11.
1.5的规定表
11.
1.5锅炉房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仪表辅助部分监测项目监测仪表指示积算记录水泵油泵水泵、油泵出口压力√——循环水泵进、出口压力√——汽动水泵进汽压力√——水泵、油泵负荷电流√——热力除氧器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水箱水位√——除氧水箱水温√——除氧器进水温度√——蒸汽压力调节器前、后蒸汽压力√——真空除氧器除氧器进水温度√——除氧器真空度√——除氧水箱水温√——除氧器进水温度√——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解析除氧器喷射器进口水压√——解析器水温√——离子交换水处理离子交换器进、出口水压√——离子交换器进水温度√——软化或除盐水流量√√—再生液流量√——阴离子交换器出口水的Si02和pH值√—√出水电导率√—√反渗透水处理进、出口水压力√——进、出口水流量√√—进口水温度√——进、出口水pH值√—√进、出口水电导率√—√减温减压器高压、低压侧蒸汽压力和温度√——减温水压力、温度和水量√——高压侧蒸汽流量√——低压侧蒸汽流量√√√热交换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流量√√√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温度√——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温度√——加热蒸汽压力和温度√——每台换热器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每台换热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蒸汽蓄热器蓄热器工作压力√——蓄热器水位√——蓄热器水温√——蒸汽凝结水凝结水水质电导率√——凝结水pH值√——凝结水流量√√√凝结水温度√——燃煤系统磨煤机热风进风温度√——煤粉仓中煤粉温度√——气、粉混合物温度√——煤斗、煤粉仓料位√——石灰石制备石灰石输送量√——石灰石仓料位√——其他水箱、油箱液位和温度√——酸、碱贮罐液位√——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注1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2水泵和油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3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5条
10.6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
11.
1.7的规定装设表
11.
1.7锅炉房装设报警信号表报警项目名称报警信号设备故障停运参数过高参数过低锅筒水位—√√锅筒出口蒸汽压力—√—省煤器出口水温—√—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热蒸汽温度—√√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炉排√——给煤粉系统√——循环流化床、煤粉、燃油和燃气锅炉的风机√——煤粉、燃油和燃气锅炉炉膛熄火√——燃油锅炉房贮油罐和中间油箱油位—√√燃油锅炉房贮油罐和中间油箱油温—√√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煤粉锅炉炉膛负压—√√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床温度—√√循环流化床锅炉返料器温度—√—循环流化床锅炉返料器堵塞√——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热交换器出水温度—√—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水位——√热水系统中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压力和水位—√√除氧水箱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动作√——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不可装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7条
10.7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8条
10.8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1.9条
10.9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条
10.10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2条
10.11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3条
10.12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4条
10.13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5条
10.14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和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6条
10.15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7条
10.16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8条
10.17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9条
10.18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0条
10.19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1条
10.20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2条
10.21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3条
10.22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1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2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4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4条
10.23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5条
10.24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厌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6条
10.25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7条
10.26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8条
10.27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19条
10.28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侵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20条
10.29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21条
10.30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铁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22条
10.31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23条11化验和检修
11.1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锅炉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和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
4.2MW或总热功率小于7MW的锅炉房;2本企业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置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1.1条
11.2锅炉房化验室化验水、汽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蒸汽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和氯化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水处理时,应有化验磷酸根含量的能力;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
2.5MPa表压,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2热水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和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应能化验溶解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1.2条
11.3总蒸发量大于20t/h或总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1.2条的规定外,尚宜具备下列分析化验能力1煤为燃料时,宜能对燃煤进行工业分析及发热量测定,对飞灰和炉渣进行可燃物含量的测定;煤粉为燃料时,尚宜能分析煤的可磨性和煤粉细度;2油为燃料时,宜能测定其黏度和闪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1.3条
11.4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1.3条规定外,尚宜能进行燃料元素分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1.4条
11.5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1.2条、第
12.
1.3条和第
12.
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1.5条
11.6锅炉房宜设置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的检修间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
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检修场地和工具,锅炉的中修、大修,宜协作解决《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2.1条
11.7锅炉房检修间可配备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设备或工具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锅炉房检修间,根据检修需要可配置必要的机床等机修设备,亦可协作解决《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2.2条
11.8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所在企业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不单独设置电气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2.3条
11.9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Ot/h或单台热水锅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所有企业业有集中的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仪表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2.4条
11.10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单层布置锅炉房,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可将物件从底层地面提升至锅炉顶部的吊装设施需穿越楼板时,应开设吊装孔《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2.5条
11.1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
2.8MW的锅炉房,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和煤处理设备的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吊装措施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简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等大型辅助设备的上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2.
2.6条12锅炉房管道
12.1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2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3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4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5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6管道布置宜短捷、整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条
12.2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理方便的原则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2条
12.3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2并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3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4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5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6蒸汽蓄热器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3条
12.4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问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4条
12.5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宜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水缸上《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5条
12.6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6条
12.7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宜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7条
12.8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8条
12.9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遭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需要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9条
12.10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边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0条
12.11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池;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按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1条
12.12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应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1个切断阀2~4台锅炉宜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2条
12.13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3条
12.14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4条
12.15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5条
12.16热力管道热膨胀的补偿,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热膨胀的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6条
12.17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计入管道、阀门与附件、管内水、保温结构等的重量以及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吊架上的力对于采用弹簧支、吊架的蒸汽管道,不应计入管内水的重量,但进行水压试验时,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管道应有临时支撑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7条
12.18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15~120m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1.18条
12.9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问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条
12.10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2条
12.11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凝固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3条
12.12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内油的流速,不应小于
0.7m/s《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4条
12.13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人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轻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5条
12.14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6条
12.15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吹扫口位置应能够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吹扫介质宜采用蒸汽,亦可采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
0.6~1MPa表压《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7条
12.16固定连接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8条
12.17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9条
12.18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1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8~12目/cm;2螺杆泵、齿轮泵为16~32目/c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0条
12.19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1条
12.20燃油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燃油管道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2条
12.21室内油箱间至锅炉燃烧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沟敷设,地沟内宜填砂,地沟上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封盖《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3条
12.22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4条
12.23油箱罐的进油管和回油管,应从油箱罐体顶部插人,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并应距离箱罐底200m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5条
12.24当室内油箱与贮油罐的油位有高差时,应有防止虹吸的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6条
12.25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火,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7条
12.26燃油管道与蒸汽管道上下平行布置时,燃油管道应位于蒸汽管道的下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8条
12.27燃油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有防止漏油事故的集油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19条
12.28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供油系统的管道设计,宜符合本规范
13.
2.1条和
13.
2.9条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20条
12.29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2.21条
12.30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问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1条
12.31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2条
12.32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
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
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3条
12.33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人该系统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4条
12.34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5条
12.35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6条
12.36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且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7条
12.37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8条
12.38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流量不宜大于3000m3/h标态,撬装式调压装置低压侧单台供气量宜为5000m3/h标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9条
12.39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10条
12.40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11条
12.41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13.
2.17条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12条
12.42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13条
12.43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14条
12.44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3.
3.15条13保温和防腐蚀
13.1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1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2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1条
13.2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4272和《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8175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2条
13.3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1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2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
0.75m时注本条中的管道系指排汽管、放空管,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3条
13.4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成型制品’2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3宜选用导热系数低、吸湿性小、密度低、强度高、耐用、价格低、便于施工和维护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4条
13.5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力设备和架空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防晒和防锈性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5条
13.6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低的材料作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的
0.9倍《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6条
13.7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7条
13.8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8条
13.9立式热力设备和热力立管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层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注本条中的热力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º的热力管道《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9条
13.10室外直埋敷设管道的保温,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1.10条
13.11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2.1条
13.12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防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涂料性质应满足贮存介质品质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2.2条
13.13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2.3条
13.14埋地设备和管道的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材料和防腐层层数应根据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要求及土壤的腐蚀性确定对不便检修的设备和管道,可增加阴极保护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2.4条
13.15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表面的涂色和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4.
2.5条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编号见下表种类基本识别色颜色标准编号水艳绿GO3水蒸汽大红RO3空气淡灰BO3气体中黄YO7酸或碱紫PO2可燃液体棕YRO5其它液体黑氧淡蓝PBO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第
4.1条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管道全长标识管道长以宽150mm的色环标识管道上以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第
4.2条5识别符号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第5条
6.1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第
6.1条
6.2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第
6.2条14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4.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条
14.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2条
14.3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3条
14.4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4条
14.5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5条
14.6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6条
14.7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7条
14.8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8条
14.9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9条
14.10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0条
14.11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1条
14.12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2条
14.13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3条
14.14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4条
14.15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5条
14.16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6条
14.17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7条
14.18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和扶梯上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º《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8条
14.19干煤棚挡煤墙上部敞开部分,应有防雨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1.19条
14.20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条
14.21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2条
14.22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3条
14.23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4条
14.24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5条
14.25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没置事故停机按钮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规定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6条
14.26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7条
14.27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8条
14.28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9条
14.29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0条
14.30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1条
14.31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l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
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2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2条
14.32烟囱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3条
14.33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避雷针或接闪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4条
14.34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5条
14.35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覆土在
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做局部防雷处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6条
14.36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7条
14.37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8条
14.38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1条
14.39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2条
14.40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3条
14.41夏季运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4条
14.42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7条
14.43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8条
14.44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9条
14.45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有关规定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3.10条
14.46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应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4.1条
14.47煤场和灰渣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煤屑和灰渣被冲走以及积水的设施煤场尚应设置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4.2条
14.48化学水处理的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4.3条
14.49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4.4条
14.50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等于8m3/h时,应循环使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4.5条
14.51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4.6条15环境保护
15.1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1条
15.2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燃料成分、烟尘性质和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技术经济因素确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2条
15.3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2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3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宜综合利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3条
15.4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宜采用干式除尘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4条
15.5燃煤锅炉在采用干式旋风除尘器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应采用湿式、静电或袋式除尘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5条
15.6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有防腐措施;2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经无害化处理;3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4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5应有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6条
15.7循环流化床锅炉,应采用炉内脱硫《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7条
15.8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8条
15.9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并宜设置工作平台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排放浓度的仪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9条
15.10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1.10条
15.11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1条
15.12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2条
15.13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燃油、燃气燃烧器和煤的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3条
15.14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应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4条
15.15锅炉鼓风机的吸风El、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且设置消声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5条
15.16额定出口压力为
1.27~
3.82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6条
15.17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7条
15.18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2.8条
15.19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3.1条
15.20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3.2条
15.21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应降温至小于40℃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3.3条
15.22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汇水明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处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3.4条
15.23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规范第
16.
3.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治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3.5条
15.24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弃物分类要求处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4.2条
15.25锅炉房干煤棚和露天煤场及灰渣场周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6.
5.2条16消防
16.1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7.O.1条
16.2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7.
0.2条
16.3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7.
0.3条
16.4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7.
0.4条
16.5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7.
0.5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
1.
1.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
1.
1.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
1.
1.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
1.
1.4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
1.
1.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
7.
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
2.
3.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
2.
3.2气流速度大于5m/s;
7.
2.
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
2.
3.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7.
2.
3.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
2.
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
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
2.
4.1可能产生黑烟;
7.
2.
4.2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
2.
4.3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
7.
2.
4.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
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
2.
5.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
2.
5.2无烟火灾;
7.
2.
5.3有大量粉尘;
7.
2.
5.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7.
2.
5.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7.
2.
5.6吸烟室等;
7.
2.
5.7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7.
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
7.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
2.
7.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7.
2.
7.2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7.
2.
7.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
7.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
2.
8.1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7.
2.
8.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7.
2.
8.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7.
2.
8.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7.
2.
8.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7.
2.
8.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
7.2条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
2.
9.1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
7.
2.
9.2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7.
2.
9.3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
7.
2.
9.4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7.
2.10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
7.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
3.1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
3.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
3.
2.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
3.
2.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
3.
2.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7.
3.
2.4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7.
3.
2.5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7.
3.3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
3.
3.1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7.
3.
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
7.3条
16.6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7.
0.6条
16.7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点,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7.
0.7条17室外热力管道
17.1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2.6条
17.2热力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分布情况、总平面布置要求和与其他管道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力管道主干线应通过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其走向宜与干道或建筑物平行;2热力管道不应穿越由于汽、水泄漏将引起事故的场所,应少穿越厂区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建筑扩建地和物料堆场;3山区热力管道,应因地制宜地布置,并应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的影响《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条
17.3热力管道可与重油管、润滑油管、压力小于等于
1.6MP表压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地沟内给水管敷设在热力管道地沟内时,应单排布置或安装在热力管道下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1条
17.4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2条
17.5直埋热力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底部高于最高地下水位高度
0.5m;当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水性能,并应进行抗浮计算;2对有可能产生电化学腐蚀的管道,可采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防腐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3条
17.6热力管道地沟和直埋敷设管道在地面和路面下的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沟盖板顶部埋深不宜小于
0.3m;2检查井顶部埋深不宜小于
0.3m;3直埋管道外壳顶部埋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的有关规定当直埋管道穿道路时,宜加套管或采用管沟进行防护,管沟上应设钢筋混凝土盖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4条
17.7地下敷设热力管道的分支点装有阀门、仪表、放气、排水、疏水等附件时,应设置检查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查井的大小、井内管道和附件的布置,应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1.8m;2检查井面积大于等于4m2时,人孔不应少于2个,其直径不应小于
0.7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m;3检查井内应设置积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
0.4m×
0.4m×
0.3m,并宜设置在人孔之下《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5条
17.8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100m;半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1OO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6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6条
17.9地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8.
3.8条~第
18.
3.12条及第
18.
3.14条~第
18.
3.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将地沟设置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沟内,地沟盖上面宜覆土;2地沟沟底宜有顺地面坡向的纵向坡度;3通行地沟内的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4半通行地沟和通行地沟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7条
17.10热力管道可与重油管、润滑油管、压力小于等于
1.6MP表压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地沟内给水管敷设在热力管道地沟内时,应单排布置或安装在热力管道下方《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1条
17.11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2条
17.12直埋热力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底部高于最高地下水位高度
0.5m;当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水性能,并应进行抗浮计算;2对有可能产生电化学腐蚀的管道,可采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防腐措施《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3条
17.13热力管道地沟和直埋敷设管道在地面和路面下的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沟盖板顶部埋深不宜小于
0.3m;2检查井顶部埋深不宜小于
0.3m;3直埋管道外壳顶部埋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4的有关规定当直埋管道穿道路时,宜加套管或采用管沟进行防护,管沟上应设钢筋混凝土盖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4条
17.14地下敷设热力管道的分支点装有阀门、仪表、放气、排水、疏水等附件时,应设置检查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查井的大小、井内管道和附件的布置,应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1.8m;2检查井面积大于等于4m2时,人孔不应少于2个,其直径不应小于
0.7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m;3检查井内应设置积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
0.4m×
0.4m×
0.3m,并宜设置在人孔之下《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5条
17.15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100m;半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1OO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6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6条
17.16地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8.
3.8条~第
18.
3.12条及第
18.
3.14条~第
18.
3.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将地沟设置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沟内,地沟盖上面宜覆土;2地沟沟底宜有顺地面坡向的纵向坡度;3通行地沟内的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4半通行地沟和通行地沟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7条
17.17直埋热力管道的沟槽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与管道之间包括保温、外保护层净距200~250mm;2管道包括保温、外保护层与沟槽壁之间净距100~150mm;3管道包括保温、外保护层与沟槽底之间净距150m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8条
17.18地下敷设的热力管道穿越铁路或公路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斜交叉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º,交叉处宜采用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或套管,其长度应伸出路基每边不小于1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19条
17.19采用中、高支架敷设的管道,在管道上装有阀门和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平台尺寸应保证操作方便对于只装疏水、放水、放气等附件处,可不设置操作平台,将附件装设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位置,其引下管应保温《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20条
17.20架空敷设管道与地沟敷设管道连接处·地沟的连接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
0.3m,并应有防止雨水进入地沟的措施直埋管道伸出地面处应设竖井,并应有防止雨水进入竖井的措施,竖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横向位移的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3.21条
17.21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压力大于
1.OMPa表压和温度大于200℃的蒸汽管道、压力大于
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等于180℃的热水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压力小于
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200℃的蒸汽管道、热水和凝结水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2热力管道当采用不通行地沟或直接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架空、半通行或通行地沟敷设时,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1条
17.22室外热力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2条
17.23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通向每一用户的支管上均应装设阀门当支管的长度小于20m时可不装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3条
17.24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的高点和低点,应分别装设放气阀和放水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4条
17.25蒸汽管道的直线管段,顺坡时每隔400~500m、逆坡时每隔200~300m,均应设启动疏水装置在蒸汽管道的低点和垂直升高之前,应设置经常疏水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5条
17.26蒸汽管道的经常疏水,在有条件时,应排入凝结水管道《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6条
17.27装设疏水阀处应装有检查疏水阀用的检查阀,或其他检查附件在不带过滤器装置的疏水阀前应设置过滤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7条
17.28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5℃的地区,架空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管道上,以及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lO℃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均不应装设灰铸铁的设备和附件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等于-3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装设的阀门和附件应为钢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4.8条
17.29管道的热膨胀补偿,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公称直径小于300mm时,宜利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补偿器补偿;2管道公称直径大于等于300mm时,宜采用补偿器补偿《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1条
17.30热力管道补偿器在补偿管道轴向热位移时,宜采用约束型补偿器但地沟敷设的热力管道,当无足够的横向位移空间时,不宜采用约束型补偿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2条
17.31管道热伸长量的计算温差,应为热介质的工作温度和管道安装温度之差室外管道的安装温度,可按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取用《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3条
17.32采用弯管补偿器时,应预拉伸管道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50%当输送热介质温度大于380℃时,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70%《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4条
17.33套管补偿器应设置在固定支架一侧的平直管段上,并应在其活动侧装设导向支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5条
17.34当采用波形补偿器时,应计算安装温度下的补偿器安装长度,根据安装温度进行预拉伸采用非约束型波形补偿器时,应在补偿器两侧的管道上装设导向支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6条
17.35采用球形补偿器时,宜装设在便于检修的地方当水平装设大直径的球形补偿器时,两个球形补偿器下应装设滚动支架,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架,在直管段上应设置导向支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7条
17.36管道的转角可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1倍管径的热压弯头,或采用煨制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弯管,介质压力小于等于
1.6MPa表压的管道可采用焊接弯头《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8条
17.37管道的活动支座宜采用滑动支座当敷设在高支架、悬臂支架或通行地沟内的管道,其公称直径大于等于300mm时,宜采用滚动滚轮、滚架、滚柱支座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9条
17.38不通行地沟内每根热力管道的滑动支座及其混凝土支墩应开布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10条
17.39当管道直接敷设在另一管道上时,在计算管道的支座尺寸和补偿器的补偿能力时,应计入上、下管道产生的位移量所造成的影响《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11条
17.40计算共架敷设管道的推力时,应计入牵制系数《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8.
5.12条名称水平净距交叉净距给水与排水管
0.
150.10非燃气体管
0.
150.10热力管
0.
150.10燃气管
0.
250.10氧气管
0.
250.10乙炔管
0.
250.25穿有导线的电线管
0.
100.10电缆
0.
500.50裸导线或滑触线
1.
000.50注1电缆在交叉处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时,其交叉净距可缩小到
0.1m2当与裸导线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经常维修时,其净距应为1m4。